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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安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安全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1997]69号

颁布时间:1997-11-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信息系统在公安工作中广泛的应用,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有了极大的提高。但同时也造成新的泄漏秘密的可能。对此,部分公安机关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各项管理措施滞后,有的甚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自行将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与国际联网,这些问题增加了失泄密的隐患。为了确保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安全,防止在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过程中发生失泄密事件,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对存储涉密信息的计算机机房的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计算机保密制度和机房管理制度。涉密计算机机房选址时防止信息泄漏是必不可少的前提之一。

  二、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存储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和局域网络的管理,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对计算机和局域网络必须有专人管理和维护。当本单位计算机通过通信线路向其他计算机或网络传送涉密信息时,必须采取加密措施。局域网络通过通信线路与其他计算机或网络联接时,应采取安装防火墙等技术保护措施。

  三、对涉密计算机的安装、调试、维修应由公安机关技术部门进行。确需外部技术人员解决或送外维修的,必须在送外维修前清理硬盘存储的数据,事后要进行检查。

  四、凡属绝密信息一律不准存储在计算机硬盘内。对存储秘密信息的软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及保密期限,并视同纸制文件,分密级管理,严格借阅、使用、保管及销毁制度。

  五、对涉密计算机的管理、操作人员,要明确保密责任,严守保密纪律。同时要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使他们增强保密意识,提高保守国家秘密的自觉性。

  六、凡因工作需要进行计算机信息系统与国际联网的单位,必须报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并到省级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七、凡计算机信息系统与国际联网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保密规定,做到使用专用计算机进行联网,并由专人操作。计算机内不得存储涉密的信息,同时要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定期更换用户口令;收到异常电子函件或发现网上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

  八、需在国际联网上发布的信息,只能是可以公开的公安工作信息,具体内容需经省级公安机关保密部门审核,主管厅、局长批准方可上网。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对照上述内容进行一次专项安全保密检查,堵塞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中的泄密漏洞,使之更好地为公安工作服务。

附件:公安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登记表
   编号:
    主办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接入单位
   进   
     接入网络
   行   
     接 ○拨号   ○专线   
   联   
     入 计算机型号:   联网主机域名及IP地址: 
   网   用户号:   E-mail:   
     方 域名:   用户总数:   
     IP地址:  拨号用户数:   
     式 上网电话:  安全措施:   
     栏目名称  
   开
     网络地址  
   办
     所在网络  
   栏
     管理单位  
   目
     E-mail   
   审
   批
   经办人及电话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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