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建管[2000]72号
颁布时间:2000-03-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水利部
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质量,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508号),结合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本实施细则实施建设监理。
本实施细则中的“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包括由中央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各种渠道集资兴建的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 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按国家规定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对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
第四条 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 从事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和监督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长江水利委员会堤防建设监理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归口管理和监督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二、指导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
三、负责择优选定符合一级堤防工程监理资格的监理单位承担长江干流一级堤防工程的监理任务。
四、监督管理长江干流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工作。
五、审查、批准承担长江干流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
六、审查、批准承担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的总监理工程师。
七、组织对承担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监理任务的各级监理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工作。
八、总结、交流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经验。
第七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电力)厅(局)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
三、监督、检查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情况,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堤防建设监理管理办公室。
四、总结、交流本行政区域内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经验。
第三章 监理单位
第八条 承担长江干流一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水利部批准的甲级监理资格;承担长江干流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水利部批准的乙级以上监理资格。
第九条 拟承担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建设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需到长江水利委员会堤防建设监理管理办公室申报登记,未办理登记的监理单位不得从事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十条 申报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一);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资格证书副本;
4.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名单汇总表;
5.堤防工程及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及其证明材料;
6.其它附件。
第十一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堤防建设监理管理办公室每年对承担监理任务的现场监理机构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要进行整改,否则,下一年度不得从事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二条 监理机构应按照《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机构业务考核手册》(见附件二)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考核材料,并于当年6月25日之前将上一年度的考核手册及其附件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堤防建设监理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四章 监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岗位证书的监理人员不得从事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 从事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机构应建立监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各级监理人员进行检查与考核,并建立考核手册。
第五章 监理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长江干流一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堤防建设监理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选择、批准;长江干流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选择采用招标方式,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堤防建设监理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堤防建设监理管理办公室在长江干流二级堤防工程监理招标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批准长江干流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招标申请报告和招标文件。
二、监督、指导或参与长江干流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开标、评标等招标工作。
三、签署监理单位批准通知书,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四、监督长江干流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十七条 监理招标申请报告包括:
一、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招标申请表(见附件三);
二、国家对工程项目的有关审批文件;
三、工程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
四、其它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招标工作的长江干流二级堤防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将招标申请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包括初选的监理单位排名)上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堤防建设监理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与经长江水利委员会堤防建设监理管理办公室批准的监理单位签订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应采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范本》,并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授予监理单位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职责,保证监理单位责任和权利的统一,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技术密集、专业化管理作用。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共同承担监理任务时,应明确责任方和各方所承担的工程监理范围和责任,并由责任方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总监理工程师由责任方派出。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压减监理费用。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对监理费用产生争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堤防建设监理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长江水利委员会的监理公司承担的监理项目由水利部负责协调。
第六章 监理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后,应根据监理项目特点,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派驻施工现场,明确总监理工程师,确定主要监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要选派具有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责任心强,有丰富的堤防工程设计、施工经验和管理协调能力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选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堤防建设监理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实施监理合同中所规定的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应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理由不得更换,确需更换时必须得到项目法人的同意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堤防建设监理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监理机构要根据监理工作的需要配备专业监理人员,各级监理人员必须符合相应的上岗标准,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项目监理机构要结合监理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措施和“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制度,保证监理工作质量。
第二十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结合监理工程情况,制定工作质量目标,按工作质量目标的要求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结合监理工程情况,编制监理规划及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依照国家、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拟定本项目的监理作业实施表格。
第三十条 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根据监理合同的要求,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实行旁站监理;其它工序和部位采取巡视、平行检查、复核、资料审核等方式进行监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质量检测的有关标准、要求,配备现场检测设备和人员,按规定取样进行检测,独立进行质量检测工作。现阶段监理检测的设备和设施宜由项目法人提供,如由监理机构自备,项目法人要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并在监理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 项目监理机构要强化施工工序过程控制,执行上一工序不合格,监理人员不得签字,不准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的质量控制措施,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第三十三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认真编制监理月报和监理日志,及时向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水利委员会堤防建设监理管理办公室反映堤防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尤其是工程质量和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必要时报水利部)。
第三十四条 项目监理机构要采用计算机辅助监理技术,提高监理工作的效率和规范性。
第三十五条 项目监理机构要加强对监理文件和监理档案资料的管理,按照国家和部颁档案资料管理办法整理归档。
第三十六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部颁堤防工程验收规程,协助项目法人制订验收计划,参与监理工程项目验收工作。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电力)厅(局)应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内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堤防建设监理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堤防建设监理管理办公室将按照《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质量检查评分办法》(见附件四),定期或不定期对承担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的监理机构进行抽查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监理合同和有关措施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情况,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履职情况,堤防工程质量检测情况等。检查情况将及时汇总、公布,并上报水利部。
第三十九条 考核合格的监理机构可继续承担核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考核优良的监理机构在后续工程项目投标中享有优先条件。考核不合格的现场监理机构,令其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者,项目法人应解除监理合同,并取消所在监理单位承担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监理任务的资格。
第四十条 项目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考核评定工作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堤防建设监理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年度考核结果报水利部核备。
第四十一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堤防建设监理管理办公室将对在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作出成绩的优秀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行表彰。
第四十二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堤防建设监理管理办公室将结合长江干流堤防建设情况,及时组织各监理单位总结、交流监理工作经验,不断促进、提高监理工作水平。
第四十三条 发现项目法人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该项目法人的主管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办理工程项目监理招标申请手续;
二、未按规定选择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三、未按规定同未经长江水利委员会堤防建设监理管理办公室批准的监理单位签订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堤防建设监理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