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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水建管[1999]637号

颁布时间:1999-11-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水利部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1999年11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637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管理,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系岗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须经考核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工程师须经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经批准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须经考核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

  第三条 未取得上述岗位证书、资格证书和虽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审批和发证,负责部直属监理单位监理员的审批、注册、发证,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归口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的注册。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初审,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查和注册管理以及监理员的审批、注册、发证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初审,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查和注册管理以及监理员的审批、注册、发证工作。

  第二章 监理人员资格审批

  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在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进行。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下设考试委员会,负责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

  二、发布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通知;

  三、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标准;

  四、受理部直属单位人员的考试申请,审查考试资格;

  五、组织考试、评卷;

  第七条 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二、有二年以上监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水利部认定的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八条 几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需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接隶属关系逐级审查:

  一、流域机构所属单位的申请表由流域机构审查;

  二、地方所属单位的申请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审查;

  三、部直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本单位审查。

  经各单位审查合格后,报部备案,经部复核后,发放考试通知,方可参加考试。

  第九条 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水利部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名单,报部批准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条件:

  一、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经过水利部举办的总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有在监理工程师岗位从事建设监理工作二年以上的实践经验;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总监理工程师上岗申报程序:

  一、符合第十条条件的监理工程师,需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由所在注册单位签署意见后按隶属关系申报。

  二、 初审单位:

  1、部直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直接由部审查;

  2、各流域机构所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流域机构初审;

  3、地方所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初审。

  三、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表汇总报部建设与管理司。

  四、部建设与管理司负责组织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合格者名单,报部批准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监理员资格条件:

  一、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两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本科毕业且工作2年以上;

  二、经过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省、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举办的监理员培训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申报程序:

  一、符合第十二条条件的人员,需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申请表》,由所在工作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按隶属关系申报。

  二、 审批发证单位:

  1、部直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由部建设与管理司审批合格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

  2、各流域机构所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由流域机构审批合格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

  3、地方所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审批合格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

  第十四条 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注册工作由水利部统一部署。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是部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机关。

  各流域机构是本流域机构所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行政区域所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

  第十五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监理的现场工作;

  三、已离退休返聘的人员年龄一般不应超过65周岁。

  第十六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需由申请者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由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按隶属关系向注册机关报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书》,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收到注册书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向监理单位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批准书》,同时报水利部备案。

  第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并在该单位承接的监理项目中工作。调出或退出原注册单位,须重新注册。每年年检期间办理注册手续,并换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八条 注册机关每年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持有者年检一次。对不符合条件者,核消注册并收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年检结果报水利部备案。年检时应向注册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1、一年内所参加监理的水利工程项目规模及监理内容等情况;

  2、在现场监理机构中的职务或岗位;

  3、主要工作业绩。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注册后两年内一直未从事监理工作或不再从事监理工作或被解聘,须向原注册机关交回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核销注册。如再从事监理业务,须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

  第二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违反本办法,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六章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由部统一印制;《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申请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申请表》由水利部规定统一格式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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