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建管[2000]164号
颁布时间:2000-05-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加强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5月9日 水利部水建管[2000]164号)
今年是国家加大水利建设投资力度,实施国务院“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战略部署的第三年,堤防工程作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建设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不久前我部组织对重点堤防工程的检查仍发现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为充分利用汛前有利时机,加快堤防建设进度,加强计划和资金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努力完成汛前建设任务,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规范“三制”,努力完成汛前堤防建设任务
项目法人作为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对堤防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及其组建的建设单位要具备承担相应建设任务的能力和条件,要按有关规定的要求,设立健全的组织机构,配备足够的技术力量。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组织堤防工程招标投标,规范各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严禁任何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评标和决标必须依据有关规定执行,要充分发挥专家库专家评标的作用,坚决打破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的壁垒,杜绝行政干预,惩治腐败现象。
监理单位对监理的项目,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提高建设监理的控制能力,全面提高工程监理水平。要认真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及时发现问题,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不签字、不付款,实施对工程建设的控制。
针对目前堤防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对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理顺关系,采取措施,努力完成汛前建设任务。
二、堤防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
堤防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建设,凡超标准、超规模建设的项目应立即停止施工。对过去已发生的问题要专题报告,经流域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我部、国家计委审批和处理。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复工建设,对个别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恢复到原批准的设计标准,其投资全部由地方负责。
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概算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概算外项目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已发生的超概算项目和投资要按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报流域机构初审后按基建程序审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其投资全部由地方负责。
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今后对越权审批项目、擅自提高标准和调整计划等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计划管理,保证投资效益
中央已下达的投资计划必须确保首先用于已批概算的项目建设,经批准的新概算项目必须在原概算项目完工后方可开工建设。各级水利计划部门在安排项目和投资时须统筹考虑、突出重点、按工程的轻重缓急和后续投资保证能力,合理安排好年度施工计划,使工程建一处、成一处、发挥一处效益。
在现行水利投资计划管理体制和办法未改变之前,直接下达到地方的中央投资计划,各省(市、区)水利厅(局)须将年度施工(实施)计划报流域机构审批,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坚持中央、地方投资同步安排、同步到位的原则,对地方投资不能及时到位的项目,在今后安排中央投资时作相应的调减。
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投资计划的完成,防止资金的滞留、积压,确因特殊情况完不成投资计划的要及时上报进行调整。因设计变更、项目调减、招标等原因节余的投资,要按规定上报计划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使用。
四、抓紧堤防工程验收,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堤防工程是防洪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在汛前抓紧组织堤防工程验收工作。堤防工程的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一级堤防竣工验收由我部或委托流域机构主持;二级堤防竣工验收由流域机构主持;三级及三级以下堤防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验收。未经验收但又必须参与度汛的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研究制定度汛方案,落实施工现场的防汛责任。各级主管部门要特别重视在建堤防工程度汛安全工作,认真落实以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种防汛责任制,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切实抓好防洪工程安全检查,确保今年安全度汛。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工作,针对以上问题,对堤防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资金管理、投资完成和度汛措施等情况及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于六月底前写出专题报告报我部。
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