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规计[1998]63号
颁布时间:1998-07-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水利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建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8年7月22日 水利部办公厅办规计[1998]63号)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下,水利建设得到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有较大增加。水利基本建设总的形势很好,其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也是好的。但是,有的单位对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重视不够,领导不力,并有擅自更改计划和改变建设资金使用方向的现象。最近发生的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水利局回扣、挪用水利工程款,用作职工住房福利、购买车辆之事,在全社会和水利系统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及资金管理工作,严格质量监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利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项目管理,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批准的建设内容和年度计划组织工程建设,建设资金只能用于批准的建设内容,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内容,不得扩大建设规模,不得提高定额标准,不得越权调整计划,不得将基建投资挪作它用。非生产性项目计划,也必须严格按工程批准内容和计划执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除加强日常检查工作外,要求最近组织一次对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全面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今年下半年,我部将对全国部分重点水利在建项目的计划及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二、严格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加强执法检查工作。对于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投标,择优选择承包施工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严格质量监督。对于小型项目,也要求引入竞争机制,通过议标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执法检查工作,尤其要从招标投标源头上抓起。
三、要求各工程建设单位于最近对工程的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情况作认真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于8月20日前上报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