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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资格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管综[2000]6号

颁布时间:2000-06-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资格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0年6月6日 水利部建管综[2000]6号)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管理,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号),现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资格管理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理员培训工作

  1.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应严格按照部里制定的监理员培训大纲(见附件一)组织培训,并负责发放《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培训证书》,部直属单位监理员培训工作由部建设与管理司负责组织。

  2.已经过水利部认定的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工程监理中心、河海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和北京水利水电管理干部学院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培训的人员,可不再参加监理员培训。

  二、监理员岗位资格的审批和岗位证书的发放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部建设与管理司负责部直属和水电系统监理单位人员的监理员岗位资格的审批和岗位证书的发放;各流域机构负责所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监理员岗位资格的审批和岗位证书的发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所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监理员岗位资格的审批和岗位证书的发放。各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应在发证后的一个月内将审批名单(内容包括姓名、所在工作单位、出生年月、学历和毕业时间、职称和批准时间、岗位证书编号等,格式见附件一)报水利部备案。

  监理员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时间在4月至6月。各审批机关应根据本单位、本地区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宏观控制监理员的审批数量,并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批。所有人员都有权对违反规定审批的情况进行申诉和举报,水利部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监理员岗位申请表、培训证书和岗位证书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请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申请表》(见附件三)的格式自行印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培训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可预测本单位,本地区需要的数量,报建设与管理司统一印发。

  为便于管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的编号请按照附件四的规定编制。

  1.各审批机关在审批监理员后,应登记注册,建立监理员资料档案,以便进行动态管理。

  2.监理员只能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上所注明的监理单位所承担的监理项目中工作。

  3.监理员临时外聘到其他监理单位工作,须征得本监理单位的同意。

  4.监理员调出、退出所在的监理单位到新的监理单位工作,须在调出、退出手续办妥的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审批机关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上监理单位变更栏签署变更意见后,此岗位证书才继续有效。监理员不再从事监理工作,须向原审批机关交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由原审批机关核销注册。

  5.各审批机关每两年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持有者复查一次,对不能胜任监理工作的,或在监理工作中出现责任事故的以及在两年内没有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员,可采取重新培训或核销注册并收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等措施处理。复查结果报水利部备案。不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复查,没有加盖复查印章的岗位证书按失效证书处理。

  监理员参加复查时应向审批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1)一年内所参加监理的水利工程项目规模及监理内容、时间等情况;

  (2)在现场监理机构中的职务或岗位;

  (3)主要工作业绩;

  (4)监理单位的考评意见。

  6.监理员违反有关规定,由原审批机关负责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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