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农经[1997]932号
颁布时间:1997-05-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水利部
重点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1997年5月26日国家计委、水利部计农经[1997]932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讲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田抗御水旱灾害的能力,增加粮棉等农产品产量,决定在中央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非经营 性(水利专项)投资中每年安排一部分引导资金,专项用于重点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的建设。为加强项目建设的管理,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重点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点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的建设,严格按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水利(水电)厅(局)要切实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在年度计划中,国家计委与水利部联合下达中央补助的资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与水利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 建设重点
第三条 项目在现有大型灌区中选择,选定的灌区水源落实、增加灌溉面积的潜力较大。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是灌区骨干工程(干渠)设施续建配套工程,国家安排的投资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建设。通过项目的建设,提高灌溉保证率和水的有效利用率,扩大有效灌溉面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四条 项目申报和审批的具体程序为:灌区管理单位与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灌区续建配套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水利(水电)厅(局)审批,在批准的规划中按轻重缓急选出年度实施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水利(水电)厅(局)联合向国家计委和水利部上报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的实施方案由水利部商国家计委审批,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施工。
第五条 项目确定的具体原则:
1.上报项目必须是不需要新建水源工程的大型灌区;
2.投资效益显著,灌溉面积增加的潜力大,中央补助投入1元钱可增产粮食1公斤以上;
3.地方积极性高,前期工作充分,配套资金落实;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年度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经审批的规划、年度实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2.项目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分析和效益测算;
3.地方政府对承担配套资金的正式承诺文件;
4.项目所在灌区转换经营机制,加快水费改革,促使工程良性运行的改革实施计划;
5.上一年度完成情况,包括工程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要附上必要的财务证明材料)。
第四章 项目建设资金安排
第七条 中央补助投资的灌区续建配套项目,由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多层次,多渠道承担建设资金。地方与中央投资的比例不小于1.5∶1,同时要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积极动员群众集资投劳修建支渠及支渠以下配套工程。
第八条 中央安排的建设资金由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在中央水利基建投资(水利专项)中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在地方年度基建投资计划中落实,专款专用,并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项目建设中的主要建设工程,要推行招标承包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把质量关。
第十条 为了保障项目建设的质量,建设过程中要加强项目的技术监督与指导。
第十一条 加强同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建立健全计划管理、物资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章 项目考核和验收
第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阶段,国家计委、水利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每个项目单位都要按时填报考核表(附件三)。项目考核评分将作为安排下年度投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必须严格组织验收。项目完工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水利(水电)厅(局)联合组织初验,并写出初验报告,上报国家计委、水利部,由国家计委、水利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初验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是否按计划完成;(2)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要求,是否达到规定标准;(3)地方配套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4)项目区的水利灌溉条件是否得到明显改善;(5)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计划的标准(包括新增、改善灌溉面积数量,新增生产能力指标,农业产值增加指标);(6)预定水费改革及转换经营管理机制任务是否完成。
第十五条 组织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建设总结报告
2.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报表
3.项目竣工图
4.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5.效益指标完成表
6.水费改革及转换经营机制成果总结
第七章 建后管护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按成本收取水费、建立良性循环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等,以保证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七条 项目完工后新增加的灌溉面积,要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进行保护。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和水利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