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保[2006]168号
颁布时间:2006-04-28 15:27:31.000 发文单位:水利部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治水方针和部党组新的治水思路,充分发挥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推进全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从2002年开始,我部在全国范围启动实施了第一批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三年多来,试点工程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初步探索出了在不同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下,依靠生态自我修复能力防治水土流失的成功路子,促进了生态修复区植被的快速恢复,加快了水土流失防治步伐,为各地和相关部门开展封禁保护、生态修复工作发挥了重要的示范作用,推动了全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我部决定在首批试点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第二批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经审核各省区报送的实施方案,同意在全国95个县实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试点县名单见附件1.
第二批试点工程建设继续参照一期工程的建设模式,其建设投入以地方为主,中央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补助投资从国家现有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中安排。省级水利部门全面负责试点工程的组织实施,流域机构负责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将试点工程建设进展、成效,以及验收总结报告及时报水利部。现将《第二批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实施方案》(见附件2)一并下发,请各地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附件:1、第二批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县名单
2、第二批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第二批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县名单
省(区、市) 名额 试点县
北京市 2 密云县、门头沟区
天津市 1 蓟县
河北省 2 武安市、围场县
山西省 4 大同县、平定县、偏关县、宁武县
内蒙古 6 额尔古纳市、土默特左旗、乌拉特前旗、乌拉特后旗、乌审旗、和林格尔县
辽宁省 4 瓦房店市、抚顺县、本溪县、东港市
吉林省 3 洮南市、长岭县、前郭县
黑龙江 2 尚志市、碾子山区
江苏省 2 溧阳市、溧水县
浙江省 2 江山市、临安市
安徽省 2 绩溪县、潜山县
福建省 2 建瓯市、德化县
江西省 2 浮梁县、渝水区
山东省 3 博山区、临朐县、栖霞市
河南省 3 林州市、南召县、商城县
湖北省 4 恩施市、宣恩县、保康县、秭归县
湖南省 3 耒阳市、新化县、慈利县
广东省 2 平远县、紫金县
广西区 5 凌云县、苍梧县、浦北县、都安县、柳城县
重庆市 5 合川市、渝北区、武隆县、涪陵区、丰都县
四川省 5 翠屏区、合江县、西充县、南部县、布拖县
贵州省 5 黔西县、金沙县、桐梓县、仁怀市、玉屏县
云南省 5 蒙自县、洱源县、腾冲县、福贡县、临翔区
陕西省 6 千阳县、淳化县、临渭区、宁强县、岚皋县、宝塔区
甘肃省 5 临洮县、镇原县、华亭县、张川县、天祝县
青海省 4 共和县、贵南县、格尔木市、大通县
宁夏区 4 平罗县、中卫市、泾源县、红寺堡开发区
新疆区 2 特克斯县、阜康市
合 计 95
附件2:
第二批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实施方案
一、工程名称
第二批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以下简称"试点工程")。
二、试点内容
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全面规划,统筹协调,小范围的人工治理与大面积封育保护有机结合,加强封育保护和监督管理,促进生态的自我修复。试点主要内容有:
1、出台法规政策。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以地方人大、政府名义出台有关封育保护的法规政策。试点工程范围乡镇、村要制定相应的乡规民约和管护制度。
2、制定规划。制定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规划的重点,一是要抓住影响当地生态环境的主要因素,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措施,把建设基本农田、水源及节水工程建设、以电代柴、生态移民、退耕还林等作为试点的内容。二是围绕试点工程建设综合协调生态、扶贫和能源等有关生态建设项目。三是要体现促进农牧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四是要突出封育管理在生态修复中的作用。
3、建立协调机制。以县为单位,发挥水土保持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在生态修复试点工作的协调作用,围绕生态修复试点工程建设明确各部门责任,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4、落实管护责任。在试点工程实施区,要制定监督管护方案,配备管护人员,把生态修复区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日常工作。明晰产权,落实管护责任,探索科学的生态保护与管护机制。
5、人工辅助措施。为封育保护创造必要条件,以及提高生态自我修复效果而必须采取的人工辅助措施,如必要的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围栏设施、人工补植、林草培育和病虫害防治等。
6、开展监测评价。监测评价试点区域生态自我修复的效果,明确监测方法、监测内容。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土壤侵蚀模数、植被自然演替变化状况、植被覆盖度、林草生长量,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指标。
三、实施期限
工程实施期3年,2006-2008年。
四、项目投资
1、试点工程投资通过多渠道筹集,中央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补助投资从国家已有的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中安排。没有国家重点工程的省(区、市)自筹解决。
2、中央投资主要用于必要的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围栏和舍饲设施建设,以及封育管护、宣传、监测等工作;地方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林草抚育、病虫害防治、生态移民、能源建设等。
五、建设目标
试点工程建设总的目标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植被覆盖度大幅度提高,无明显水土流失,遏制人为水土流失,群众水土保持生态意识普遍增强,生态系统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体目标包括:
1、境内水土流失治理程度达到85%以上,土壤侵蚀模数降低到轻度以下。
2、植被覆盖度达到75%以上,25度以上或当地禁垦坡度以上的坡耕地全部退耕还林还草。
3、人为水土流失基本得到有效遏制,所有开发建设项目均编制了水土保持方案,并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
4、出台比较完善的封育保护制度,建立起一支稳定、可靠的封禁管护队伍,并切实按照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5、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并投入运行,监测资料详实可靠。
6、生态环境良好,群众生活明显改善。
六、组织管理
1、试点工程由水利部统一组织实施,负责审批入选工程、实施方案和组织竣工验收工作。流域机构负责工程实施的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工作。
2、各省(区、市)水利部门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制定和下达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年度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向水利部上报上年度总结报告。
3、以县为单位,在县级水土保持委员会或生态修复协调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围绕试点工程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确定的任务,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负责。
七、竣工验收
1、工程实施完成后,各县进行自验,全面总结。自验结束后向所在省(区、市)上报自查验收报告。
2、各省(区、市)组织初验,向水利部上报初验报告。
3、水利部组织流域机构和有关专家进行竣工验收,完成竣工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