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人教[2006]77号
颁布时间:2006-04-29 13:10:59.000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组织开展第八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表彰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38号)精神和要求,我部将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推荐“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以及“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候选单位。我部还将开展第五届全国水利技能大奖和全国水利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在全国水利行业评选表彰10名“全国水利技能大奖”获得者和100名“全国水利技术能手”。以上两项评选表彰活动分别属于国家级和部级。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八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事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分配给我部“全国技术能手”名额4名,从已获省部级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中推荐。“中华技能大奖”和“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不分配具体名额,我部将推荐1-2名已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作为候选人参加“中华技能大奖”的评选;推荐1-2个在技能人才培养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参加“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的评选。另外,根据劳动保障部“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所在的单位将同时被授予“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的有关规定,“中华技能大奖” 候选人所在的单位应同时作为“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候选单位报送申报材料。
请各单位按照申报条件(见附件1)推荐“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和“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候选单位,填写有关表格(见附件2-1至附件2-3),并按规定要求(见附件3)及时报部。由部统一组织初评后向劳动保障部推荐。
二、第五届全国水利技能大奖和全国水利技术能手评选事宜
(一)“全国水利技能大奖”名额不分配至各单位,由各单位根据申报条件(见附件1)在已获得“全国水利技术能手”称号(或省级相应称号)的人员中推荐。 “全国水利技术能手”由各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见附件4)根据申报条件(见附件1)等额推荐。原已获得“全国水利技能大奖”和“全国水利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相应奖项的评选。
(二)“全国水利技能大奖”和“全国水利技术能手”候选人需填写相应申报表(见附件2-4和2-5),并按照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3)填报有关材料。
(三)今年拟开展的第三届全国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全国决赛的获奖选手将由水利部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不再报送申报材料,不占分配名额)。
(四)水利部将组织评委会对各单位申报的候选人进行评审,并按规定予以公示。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严格按照评审条件,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由于此次评选的奖项较多,容易混淆,各单位务必指导申报人员按要求正确填写相应表格和准备相应材料。
(三)申报材料除以纸质文件报送外,还应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Microsoft Word格式)。
(四)“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的申报材料应于2006年5月31日前报送,“全国水利技能大奖”和“全国水利技术能手”申报材料应于2006年6月30日前上报,逾期不再受理。
(五)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联系。
联系人:
姜付仁(人事劳动教育司机构编制劳资处)
电话:010-63202752,010-63202754(传真)
张榕红(人才资源开发中心评鉴处)
电话:010-63204379、63204387,63204380(传真)
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1号院
单位:水利部人才资源开发中心评鉴处
邮政编码:100038
上报的电子稿请发至rhz88@263.net
附件:
1、各奖项的申报条件
2-1、中华技能大奖申报表(略)
2-2、全国技术能手申报表(略)
2-3、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申报表(略)
2-4、全国水利技能大奖申报表(略)
2-5、全国水利技术能手申报表(略)
3、各奖项的申报材料要求
4、“全国水利技术能手”名额分配表
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各奖项的申报条件
一、“中华技能大奖”候选人的申报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已获得能手称号,在本职业(工种)中的技术技能水平在国际国内有重要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大奖的评选:
1、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总结出独特的操作技术方法,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2、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某种绝招绝技,并在带徒传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国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的;
3、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的申报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已获得省( 行业)级技术能手称号,且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同等资格,技术技能水平在国内 本职业(工种)中有较大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能手的评选:
1、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较高技艺,并在培养徒弟,传授技术技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2、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3、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大奖"候选单位的申报条件
(一)企业的申报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照章纳税,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乱纪行为的企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参加“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的评选:
1、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积极贯彻落实有关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有较完善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政策、措施,具有一支高素质的技能人才队伍;
2、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使用方面,积极参与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人才培养试点工作,具有积极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在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方面,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岗位职责,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措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职业培训方面,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培训、岗位练兵、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较好地提高了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技能水平,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培训机构的申报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律、规章和财经纪律,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无违纪现象的培训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参加“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的评选:
1、在学校管理、办学条件、教学质量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符合国家办学条件要求的重点技校、高级技校和企业培训机构。为地区、行业(企业)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办学成果显著,在全国范围内有较高社会声誉的培训机构;
2、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等方面有一定教学研究成果或突出作法和特点,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本地区、本行业同类型培训机构中起到表率作用;
3、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方面,能发挥一校多能作用,在职业需求预测、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方面业绩突出,毕业生就业率、在校生获得资格证书比例等在本地区、本行业同类型培训机构中突出。
四、“全国水利技能大奖”候选人的申报条件
凡水利行业的在岗技术工人,热爱祖国、热爱水利、热爱本职工作,技能高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全国水利技能大奖”:
1、在防汛抗旱、水文、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与管理等水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
2、在技术更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
3、总结或创造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或有重大发明创造,应用于实践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
4、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传授技艺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五、“全国水利技术能手”候选人的申报条件
凡水利行业的在岗技术工人,热爱祖国、热爱水利、热爱本职工作,技能高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全国水利技术能手”:
1、在防汛抗旱、水文、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与管理等水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行业有重大影响的;
2、在技术更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行业有重大影响的;
3、总结或创造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或有重大发明创造,应用于实践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行业有重大影响的;
4、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方面有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行业有重大影响的。
附件3:
各奖项的申报材料要求
一、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申报推荐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种类
1、中华技能大奖候选人申报表(一式2份);
2、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申报表(一式2份);
3、候选人事迹材料(1份);
4、候选人技术技能水平、主要技术成果证明材料(1份);
5、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函(1份);
6、候选人近期正面免冠2吋彩色照片(“中华技能大奖”候选人每人30张:“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每人10张)。红色背景,平光拍摄,成像清晰,光线反差小;
7、“中华技能大奖”候选人6吋工作照10张,其中横版照片8张,竖版照片2张,均为光面(2套);
8、“中华技能大奖”候选人音像资料。
(二)上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1、事迹材料主要内容和要求
(1)事迹材料主要内容
①候选人的主要事迹及为本企业(单位)、本行业和国家做出的突出贡献;
②候选人取得的成绩在国际同行业领域中(地区、国家或世界范围三个层次)的重要影响和作用;
③候选人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做出的贡献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要求用数字量化反映);
④候选人曾获得的荣誉称号。
(2)事迹材料的撰写要求
①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②候选人所获荣誉称号,要求由低一级向高一级(即地区-国家-国际)依次写明。
(3)事迹材料的格式
①“中华技能大奖”候选人事迹材料要求在2000字左右;
②“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事迹材料按两种格式申报:一种要求字数在1500字左右,另一种要求精选提炼在500字以内;
③统一用A4纸打印,并以候选人姓名为文件名、以Microsoft Word格式报送电子版。
2、证明材料要求
(1)候选人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候选人所获各种荣誉称号的复印件或旁证材料,并要求整洁、清晰,统一用A4纸复印或打印。
3、照片及音像材料要求
(1)“中华技能大奖”候选人工作照以体现其在本岗位的工作情况为主,要能反映出“中华技能大奖”候选人的精神风貌;
(2)“中华技能大奖”候选人录像应真实地反映其近期工作、学习等情况,主要内容为候选人在本岗位工作的活动;企业领导对候选人的介绍和评价;企业职工代表对候选人的评价;候选人其他优秀事例等;
(3)录像片长3-5分钟,要求使用Betacam摄影机,录像片以Betacam录像带存载报送或提供DVD盘。录像片头应有候选人姓名、录制时间、录制单位字幕,保留2秒钟。录像片要求成像清晰,色彩还原正确,解说无杂音;片中应有候选人同期声(长10-20秒);片中出现人员应有字幕提示其姓名、职务;如遇口音较重者应同时配有发言的中文字幕。
二、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候选单位申报推荐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种类
1、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申报表(一式2份);
2、申报单位事迹材料(1份);
3、申报单位有关证明材料(一式2份);
4、申报单位6吋彩色照片10张(2套);
5、申报单位录像短片5-10分钟;
6、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函。
(二)上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1、申报单位事迹材料内容和要求
(1)事迹材料应包括申报单位概况,重点反映在高技能人才培育、使用方面的举措,取得的成绩,及通过开展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工作对本单位产生的重要影响和作用(尽量用数字量化反映),以及申报单位在就业、培训、技能鉴定等工作中曾获得的奖项等。字数在3500字左右;
(2)事迹材料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所获奖项,要求由低一级向高一级(即地区-国家-国际)依次写明;
(3)事迹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并以申报单位名称为文件名、报送Microsoft Word格式电子版。
2、证明材料要求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培训机构还应提供办学培训资质证明(办学许可证等)复印件;
(2)申报单位在就业、培训、鉴定等所获各种荣誉称号,需提供复印件或旁证材料,并要求整洁、清晰;
(3)统一用A4纸复印或打印。
3、照片及音像材料要求
(1)申报单位工作照片,应重点展示单位整体概貌,以及生产、培训及有关活动场面;
(2)录像应真实反映单位的总体情况,要求有单位主要设施、生产、经营、培训等活动场面;
(3)录像片长5-10分钟,要求使用Betacam摄影机,录像片以Betacam录像带存载报送或提供DVD盘。录像片头应有单位名称、录制时间、录制单位字幕,保留2秒钟。录像片应成像清晰,色彩还原正确,解说无杂音;片中发言人员应有字幕提示其姓名、职务;如遇口音较重者应同时配有发言的中文字幕。
三、“全国水利技能大奖”和“全国水利技术能手” 候选人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种类及份数
1、申报表(1份);
2、事迹材料(1份);
3、技术技能水平证明材料(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复印件)、主要技术成果证明材料(1份);
4、候选人近期正面免冠2吋彩色照片(1张,红色背景);
(二)材料要求
1、事迹材料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候选人的主要事迹及突出贡献;取得的成绩在哪个范围或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和作用;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做出的贡献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求用数字量化反映);曾获得哪些荣誉称号等。
2、事迹材料的撰写要求实事求是,简明扼要,突出重点;要求由低一级向高一级依次写明所获得荣誉称号。
3、“全国水利技能大奖”候选人主要业绩不超过2000字,“全国水利技术能手”候选人主要业绩不超过1500字,均应附500字以内的简写版。候选人事迹材料样式如下:
姓名:
申报奖项:
工作单位:
从事工种:
职业资格等级:
主要业绩:
(完整版)
主要业绩:
(简写版)
附件4:
“全国水利技术能手”名额分配表
序号 |
单位 |
名额 |
序号 |
单位 |
名额 |
1 |
北京 |
1 |
23 |
四川 |
4 |
2 |
天津 |
1 |
24 |
贵州 |
1 |
3 |
河北 |
4 |
25 |
云南 |
2 |
4 |
山西 |
3 |
26 |
西藏 |
1 |
5 |
内蒙古 |
2 |
27 |
陕西 |
3 |
6 |
辽宁 |
2 |
28 |
甘肃 |
2 |
7 |
吉林 |
2 |
29 |
青海 |
1 |
8 |
黑龙江 |
2 |
30 |
宁夏 |
2 |
9 |
上海 |
1 |
31 |
新疆 |
2 |
10 |
江苏 |
4 |
32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1 |
11 |
浙江 |
2 |
33 |
长江水利委员会 |
4 |
12 |
安徽 |
4 |
34 |
黄河水利委员会 |
5 |
13 |
福建 |
2 |
35 |
淮河水利委员会 |
2 |
14 |
江西 |
2 |
36 |
海河水利委员会 |
2 |
15 |
山东 |
3 |
37 |
珠江水利委员会 |
1 |
16 |
河南 |
4 |
38 |
松辽水利委员会 |
1 |
17 |
湖北 |
4 |
39 |
太湖流域管理局 |
1 |
18 |
湖南 |
4 |
40 |
综合事业局 |
2 |
19 |
广东 |
4 |
41 |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
2 |
20 |
广西 |
4 |
42 |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
1 |
21 |
海南 |
1 |
43 |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
1 |
22 |
重庆 |
1 |
44 |
部直属其他单位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