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水利系统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实施方案

水机党[2006]248号

颁布时间:2006-06-19 17:10:07.000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治贿发[2006]3号) ,进一步推动水利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现结合《水利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就水利系统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自查自纠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要求。水利系统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和水利部党组的要求,对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要树立廉洁从政、诚信经营的意识,坚持以教育为主,坚持依纪依法办事,坚持自查自纠与检查监督并重,坚持经营者自查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坚持自查自纠与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同步进行、整体推进。

  (二)主要目标。力求通过集中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使全系统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得以增强;使各级业务监管部门找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和加强;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严厉查办违纪违法案件;针对体制机制和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改革创新的意见,为建立健全水利系统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奠定基础;推进水利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确保水利事业健康发展。

  二、自查自纠的范围和重点

  按照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统一要求,水利系统各部门、单位要对2001年以来存在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同时对监管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要开展自查自纠。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破坏市场秩序的不正当交易问题,重点开展水利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等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此外,水利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还要结合各自实际抓好涉及生态环境治理、资源保护、产权交易、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出版发行、医药购销、商贸、电信、质检等方面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

  三、自查自纠的主要环节

  按照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结合《水利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水利系统自查自纠工作时间为4月至12月。各部门、单位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的起止时间,可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但不得少于半年。主要环节是:

  (一)进行宣传动员。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对时间进度、实施步骤和方式方法等作出具体安排。任务要具体明确,措施要切实得力。要充分运用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墙板报、公开信函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依法合规经营、反对商业贿赂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对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意义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开展调查摸底。通过全面的摸底调查,弄清并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

  (三)查找突出问题。要运用审查营销费用,清理合同(副本)或补充协议及备忘录,查看有关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规章制度等措施和方法,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

  1.各水利企业事业单位要重点查找经营决策、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市场营销中以及重点岗位人员的问题:

  (1)在商品(服务)购销中给予或收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在各类招投标活动中,特别是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3)在国企改制和产权转让中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暗箱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2.各级水利行政主管(监管)部门和单位要对本部门本单位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发生规律、特点等进行分析,认真查找下列重点问题:

  (1)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影响和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2)在行政审批、监督执法中索贿受贿的行为;

  (3)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其他不履行业务监管职责,放任、纵容甚至包庇搞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4)监管手段、方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5)违反统一市场原则或国家统一规定,擅自设置准入门槛或搞行业和地方保护。

  各部门和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在认真查找上述重点问题的同时,选择确定本部门本单位自查自纠的其他重点问题。

  (四)分类作出处理。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业务范围、干部管理权限和《水利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从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出发,把握政策,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要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

  1.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

  2.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3.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4.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五)认真搞好整改。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明确整改重点,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切实加以整改。整改效果不好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总结经验教训,端正经营思想,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做到严格自律。有关部门要开展对企业营销费用的审计、检查,切断不正当交易的资金渠道。

  各主管(监管)部门和单位要针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围绕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强化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六)组织评估验收。各部门、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要认真做好情况汇总和分析,规范地、实事求是地填报自查自纠调查表统计,并于12月5日前将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的书面报告及调查统计表报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于12月中下旬采取适当方式,对水利系统自查自纠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和验收,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将责令其“补课”。

  四、自查自纠的牵头部门和负责范围

  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行业指导监督,单位分级负责,谁主管(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层级,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工作,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一)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负责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有关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中介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服务招标投标、工程款结算等过程中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

  (二)水利部财务经济司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领域,各级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目录执行、专家评审、政府采购招投标环节中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

  (三)水利部规划计划司、建设与管理司、政策法规司和水资源司、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在水资源开发、河道采沙以及水能资源开发等工作过程中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

  涉及几个部门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由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牵头部门。

  五、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

  (一)各部门、单位要把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安排专门力量具体抓,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落到实处。各单位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

  (二)各部门、单位要坚持自查自纠与调查研究、督促检查相结合。主管部门可以选择一些单位作为联系点,适时派出由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深入联系点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具体指导。要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自查自纠工作的全过程,总结工作经验和有效做法,解决实际问题,确保自查自纠不走过场,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各部门、单位要加强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协作配合和沟通联系,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提高工作的整体效能,建立信息通报和专报制度,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完善线索移送制度,明确案件移送的条件及责任。水利部日前开通了水利部治理商业贿赂举报电话:010-63202072,同时设立了举报信箱lzbwmb@mwr.gov.cn。凡涉及水利系统治理商业贿赂有关情况,均可通过以上途径向水利部举报。

  (四)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紧密地结合起来,既要抓好工作落实,又要研究自查自纠各项工作所涉及的政策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和思路。要随着自查自纠工作的逐步深入,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