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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批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评审工作的通知

办水文[2006]94号

颁布时间:2006-06-05 15:02:32.000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办公厅(室)、总公司、科研院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部直属各单位:

  根据《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部决定开展第二批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具备《资质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对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内容及标准》(附件1)确定申报的资质等级和资质内容,按照《资质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认真填写《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申请表》(附件2,可在中国水文信息网下载),并附具详细、真实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及初审

  本次资质申报的受理时间截止到2006年6月30日(以当地邮戳为准)。

  1、甲级资质的受理及初审

  甲级资质的申报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进行初审,其中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属单位、各流域机构直属单位申报甲级资质的,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水利部直接受理。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对资质单位是否符合资质标准以及同意申请的资质内容等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于2006年7月20日前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送水利部。

  2、乙级资质的受理

  流域机构直属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属单位申报乙级资质的,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水利部直接受理。其他乙级资质的申报由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三、资质评审

  甲级资质的评审由水利部负责。

  流域机构直属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属单位乙级资质的评审由水利部负责。其他乙级资质的评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做好所负责的乙级资质的评审工作。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乙级资质评审工作应于2006年8月20日前结束,并于2006年9月10日前将评审结果报水利部备案。

  四、其他事项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资质申报的组织、初审以及乙级资质评审等工作。

  水利部将在《中国水利报》、水利部网站、中国水文信息网公示拟授予资质的单位名单,并向资质单位颁发“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

  联 系 人:魏新平 010-63202617

  吴 智 010-63202618

  传 真:010-63202220

  联系单位:水利部水文局

  通信地址: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二号

  邮 编:100053

  附件:1.《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内容及标准》

     2.《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申请表》

水利部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五日

  附件1: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内容及标准

  一、资质内容

  根据《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分以下5项工作。为便于管理,根据承担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业务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列相应内容:

  (一)水文水资源监测:地表水水量监测、地下水水量监测、水质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平衡测试、水能勘测。

  (二)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情报预报、水质预测预报、地下水预测预报。

  (三)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传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与实施。

  (四)水文分析与计算。

  (五)水资源调查评价: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评价。

  二、资质标准

  根据《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级。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

  1、资历和信誉

  a、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备的工作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b、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是行业的骨干单位。

  c、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享有多年良好的信誉。

  2、技术力量

  在岗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35人以上,其中至少有10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区域水文水资源状况,按水文水资源专业配套法规、标准和规范,能独立承担和完成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个大江大河流域或更大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全部或单项业务,并满足以下技术条件:

  (1)水文水资源监测业务的技术力量和级配要求:

  a、从事地表水水量监测、地下水水量监测、水质监测业务的单位应具备工作需要的国家基本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承担流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监测工作;从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平衡测试、水能勘测业务的单位能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相应业务,取得较好成绩。

  b、从事水文水资源监测工作的现职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13人。

  c、配备有相应业务必要、先进、实用的水文水资源监测仪器和技术装备。

  (2)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业务的技术力量和级配要求:

  a、承担编制流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相应的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方案。

  b、从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工作的现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10人。

  c、配备有相应业务必要、先进、实用的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技术装备。

  (3)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业务的技术力量和级配要求:

  a、能独立进行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工作。

  b、从事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工作的现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6人。

  c、配备有必要、先进、实用的水文测报系统工程设计与实施技术装备。

  (4)水文分析与计算业务的技术力量和级配要求:

  从事水文分析与计算工作的现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7人。

  (5)水资源调查评价业务的技术力量和级配要求:

  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现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7人。

  (二)乙级

  1、资历和信誉

  a、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备的工作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b、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

  c、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享有多年良好的信誉。

  2、技术力量

  在岗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25人以上,其中至少有5名技术骨干(含高级技术职称和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20年以上有丰富实践经验者),熟悉和掌握区域水文水资源状况,按水文水资源专业配套法规、标准和规范,能独立承担和完成一个地区(市、自治州、盟)和一个中等水系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全部或单项业务,并满足以下技术条件:

  (1)水文水资源监测业务的技术力量和级配要求:

  a、从事地表水水量监测、地下水水量监测、水质监测业务的单位应具备工作需要的国家基本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承担中等水系或地区(市、州、盟)的水文水资源监测工作;从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平衡测试、水能勘测业务的单位能承担中等水系或地区(市、州、盟)相应业务,取得较好成绩。

  b、从事水文水资源监测工作的现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5人。

  c、配备有相应业务必要、先进、实用的水文水资源监测仪器和技术装备。

  (2)具有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业务范围的技术力量和级配要求:

  a、承担编制中等水系或地区(市、州、盟)范围内的相应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方案。

  b、从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工作的现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3人。

  c、配备有相应业务必要、先进、实用的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技术装备。

  (3)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业务的技术力量和级配要求:

  a、能独立进行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工作。

  b、从事水文测报系统工程设计与实施工作的现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3人。

  c、配备有必要、先进、实用的水文测报系统工程设计与实施技术装备。

  (4)水文分析与计算业务的技术力量和级配要求:

  从事水文分析与计算工作的现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3人。

  (5)水资源调查评价业务的技术力量和级配要求:

  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现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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