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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水协[2006]11号

颁布时间:2006-06-15 09:11:45.000 发文单位: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开展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评审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会制定了《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评审管理办法》,该评审办法已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讯)审议通过,现予颁布。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为提高我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水平,在行业内开展创优质工程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简称大禹工程奖)是水利工程行业优质工程的最高奖项, 是以工程质量为主,兼顾工程建设管理、工程效益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的优秀工程,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简称中水协)组织评选。

  第三条 大禹工程奖评选对象为我国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水利工程,原则上以批准的初步设计作为一个项目评选。获奖单位为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主要参建单位。

  第四条 大禹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按申报、初审、复查与现场抽查、评审和奖励等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具备申报条件的都可以参加评选。

  第六条 评选范围包括:已建成投产或使用的新建大中型水利工程; 工程量较大,具有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大中型改建、扩建和除险加固工程。

第三章  工程申报

  第七条 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且已经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规范要求的等级;

  (二)主要单位工程和主要分部工程的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优良;

  (三)水利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和引水工程在通过竣工验收后,原则上应达到或接近设计标准(不低于80%)的运行考验,且未发生质量问题;

  (四)具有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关于推荐评选的签署意见和加盖的公章。

  第八条 下列工程不得申报:

  (一)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在生产安全、移民安置、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方面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工程;

  (二)已经申报过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九条 申报单位、申报资料及其要求:

  (一)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负责申报;

  (二)申报资料内容:

  1.申报资料总目录一份;

  2.《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申报表》一式两份;

  3.《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申报表》电子版一份;

  4.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5.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一份;

  6.反映工程情况有解说词的多媒体光盘两件。

  (三)申报资料要求:

  1. 必须使用由中水协统一制定的《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申报表》,填写内容必须全面、准确、真实;

  2. 第七条(四)推荐评选的签署意见,中央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由部主管司局或主管流域机构签署意见;地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或省级地方相关协会签署意见;

  3. 由申报单位负责确定该工程不多于一个设计单位、两个监理单位和三个施工单位为主要参建单位,并填写有关内容;

  4. 工程多媒体光盘为技术性资料,内容要反映工程全貌、工程质量、主要建筑物内、外处理效果与工程管理范围内环境景观、使用的新技术与新工艺等。多媒体光盘限时6分钟。

  第十条 申报时间按当年中水协关于评选大禹工程奖的有关通知执行。

第四章  初审、复查与现场抽查

  第十一条 中水协依据本办法的申报范围、申报条件对申报工程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将没有通过初审的工程告知申报单位。

  第十二条 中水协组织专家组对初审合格的工程按大禹工程奖的评审要点进行申报资料复查,并形成复查报告。必要时,专家组应对某些工程进行现场抽查。

  第十三条 工程现场抽查的内容与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情况介绍并实地查看工程质量水平;

  (二)查阅工程有关立项、审批和技术与质量等档案资料;

  (三)听取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及运行状况的评价意见;

  (四)工程现场抽查情况应纳入复查报告。

第五章  工程评审

  第十四条 大禹工程奖的评审工作由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进行。

  评委会由水利工程行业工程建设的专家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若干人员组成,其中,协会常务理事、理事应占三分之二以上。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委员若干人。评委会成员可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召开评审会议,审阅复查报告、观看工程多媒体光盘、听取复查情况汇报、评议并质询;

  (二)评审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优质工程;

  (三)为改进大禹工程奖评选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六条 评委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在确定的获奖数额内,获得出席评审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选票的工程方可获奖。获奖数额由评委会主任委员根据申报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评委会评审结果在相关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指导。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八条 中水协对获奖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授予大禹工程奖奖牌、荣誉证书;对主要参建单位授予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获奖名单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并出版《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获奖工程专辑》,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各获奖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主要工程建设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成员、有关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其评审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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