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水保[2006]145号
颁布时间:2006-08-25 14:44:06.000 发文单位:水利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人居环境和清洁水源的迫切需要,我部决定在搞好小流域综合治理及2005年开展水土保持面源污染防治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从2006年起在全国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试点工程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部署,以农村"生产发展、村容整洁"为切入点,以小流域综合治理为重点,以改善农村水土流失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着力点,做到水土流失治理与水源和水环境保护、农业集约化生产、人居环境改善相结合,使小流域达到景观优美、自然和谐、卫生清洁、人居舒适,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坚持地方和农民投入为主,国家适当补助;坚持水土保持与环境治理和新农村建设、人工治理与自然修复、水利水土保持措施与其它措施相结合;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协调推进;坚持示范引导、政策扶持的方法,用好"一事一议"等民主议事的机制,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二、试点小流域选择条件
(一)基础条件好。一是城镇郊区或周边地区;二是经济条件较好地区;三是重要水源区或水系周边地区;四是有初步治理基础的小流域。
(二)建设规模适度。小流域面积一般宜在10-20平方公里左右,最大不超过30平方公里。
(三)地方积极性高。当地政府重视水土保持和生态建设,能够提供资金和保障措施。
(四)组织机构健全。当地有水土保持机构,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具有开展小流域治理的经验。
三、试点工程主要内容
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是小流域综合治理的发展和完善。试点工程要以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为基础,全面做好流域治理、生态修复、水系整治和人居环境改善等工作,建立面源污染控制、人为水土流失防治等管理制度,并切实做好监测工作。
(一)工程建设
1、小流域治理工程。结合当地实际,实施坡耕地改造,修建水窖、水塘和坡面灌排水系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营造水土保持林草,建设乔灌草相结合的入库(河)生物缓冲带。通过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减少土壤侵蚀,发挥梯地、林草植被等水土保持设施控制和降解面源污染的作用。
2、生态修复工程。在有条件的地方,实施封山禁牧、封育保护,加强林草植被保护,防止人为破坏。要充分依靠大自然的力量恢复植被,改善生态环境,涵养水源,保护水资源。
3、河道综合整治工程。编制河道整治规划,采取清淤、护岸、筑堰和绿化等措施,对小流域内河道进行综合整治。封河育草,维系河流良好生态系统。禁止河道采沙,加强河道管理及其维护。防止污水和垃圾进入河道,确保河道清洁和优美环境。
4、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搞好道路硬化、村庄绿化、环境美化,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制定村庄环境卫生保洁制度,实现生活垃圾集中管理、生态污水初步处理后排放。人畜禽粪便应因地制宜推广沼气池等实用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居民比较集中和有条件的地区,生活污水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5、生态农业建设工程。推广绿色、无公害技术,发展生态农业。大力推广施用有机肥料,采用生物方法以及易降解、低残留的农药防治病虫害,控制和减少农业污染。
6、面源污染治理工程。在河道周边设置植物缓冲带,种植或抚育具有吸收有机污染物能力的乔木、灌木和草本植物。在河道和水库水位变化的水陆交错带建设人工湿地,种植适水树种和草本植物,增强水体自净能力。
7、水土流失和水环境监测。建立水土流失和水质指标动态变化监测点,对土壤侵蚀模数、土壤侵蚀量、入河(库)泥沙量,以及总磷(TP)、总氮(TN)、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耗氧量(COD)等指标进行监测。
(二)管护制度建设
在试点小流域内,制定封山禁牧、封育保护政策和乡规民约,建立水源管理和保护制度,保护林草植被,促进生态自我修复。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生态移民和并村;制定化肥、农药使用推荐种类目录,明确其合理用量及使用方法;严格对生活垃圾、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排放的控制管理。加强流域内集体和私人企业、饮食服务等行业排污的管理;监督开发建设项目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控制新增人为水土流失。积极组织开展文明新农村建设活动等。
四、组织实施
生态清洁型小流域试点工程建设工作由我部统一组织,包括实施方案审批、管理办法制定和工程竣工验收等。省级水利部门负责试点工程的实施管理工作,包括试点工程方案的审查,工程实施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等。县级水利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组织编制试点工程建设实施工作,建立制度、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开展试点工程建设及相关监测工作等。
试点工程建设投入以地方为主,中央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补助投资从现有国家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及相关水利项目投资中安排。各级水利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争取有关部门、相关项目和资金支持,确保工程顺利实施。试点工程从2006年开始,2008年结束,建设时间为3年。工程完成后,经省级水利部门初验,由水利部组织竣工验收。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根据文件精神,抓紧做好试点小流域的选定工作,编制试点工程实施方案,并于10月底前报我部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小流域名额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