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科教发[2006]101号
颁布时间:2006-04-28 16:56:47.000 发文单位:卫生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乡村医生培训中心:
为促进农村卫生人员在职培训工作的落实,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的终身教育制度,我部依据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卫生部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及《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在职培训指导手册》等文件和培训规范要求,结合目前各地农村卫生人员在职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制订了《农村卫生人员在职培训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现将《农村卫生人员在职培训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印发给你们,请参照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落实相关措施,开展自评工作,并于2006年11月底前将自评工作情况和结果报送我部科教司。我部将在适当时候组织专家进行抽查,有关抽查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农村卫生人员在职培训工作评估指标体系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农村卫生人员在职培训工作评估指标体系使用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农村卫生人员培养工作,根据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卫生部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及《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在职培训指导手册》等文件和规范要求,结合农村卫生人员在职培训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的特点,制订了《农村卫生人员在职培训工作评估指标体系》,为开展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和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评估工作和各省(区、市)的自评工作提供依据。
一、评估目的:
(一)依据评估结果和反馈信息了解培训工作开展情况,收集资料,发现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以便及时调整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指导。
(二)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比较,促进和加强横向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开展表彰活动,推动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深入开展。
(三)进一步完善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制度和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制度,形成与农村卫生改革发展相适应的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体制和机制。
二、评估对象
(一)有关单位。为主要评估对象;具体包括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培训机构等。
(二)相关人员。为评估抽查对象;具体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师,乡、村两级卫生技术人员。
三、评估标准
评估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量化指标,均有计算方法和标准,指标权重采用专家评议和百分权重法。总分为100分,附加分10分。总评分少于60分,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四、评估方式
由评估专家小组采取查阅材料、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问卷调查、学员测试考核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
五、评估过程
评估工作分为自评、复评、认定三个阶段:
(一)自评阶段: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自评,写出自评报告,按时报送卫生部科教司。
(二)复评阶段:卫生部科教司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抽查,对自评结果进行复核。
(三)认定阶段:根据自评与复评结果,对各省(区、市)农村卫生人员在职培训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并根据工作需要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六、复评工作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成立评估专家组:每组一般由4人组成,分别由卫生行政部门领导1人(担任组长\由卫生部科教司指定)、农村卫生人员培训管理专家、医学专家、医学教育专家3人组成(由组长选定)。评估组专家分为二组,A组为管理组2人,负责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机构的评估,召开管理人员座谈会; B组为专业组2人,负责现场评估,抽查考核,召开专业人员座谈会。
组长全面负责评估工作,具体任务为日程安排、确定专家人选及任务分派、确定抽查地区及机构、反馈评估意见等。各成员应在做好分派的评估任务同时,协助组长做好联络、记录与资料的整理和汇总、起草评估报告等工作。
(二)抽样:根据自评情况,采取随机方法抽取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
每省(区、市)抽样数量为:
1.有关单位抽样数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培训机构各2个,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培训机构2-4个,乡镇卫生院3-4个,村卫生室3-4个。
2.相关人员抽样数量:
①管理人员访谈:每个抽查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各1-2人。
②培训机构人员访谈:每所培训机构专职管理人员1人,领导1人,教师3-5人。
③培训对象及相关人员访谈: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20人,乡村医生20人。
(三)测试。随机抽取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40名,乡村医生40名,由评估组进行现场考试,考试内容依据《卫生部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及《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在职培训指导手册》统一命题、统一阅卷。
(四)复评日程安排:评估组抵达被评估省(市、区)后,由组长确定抽查地区和单位,确定评估日程
复评工作日程安排
时间 |
内容 |
组别 | |
第0天 | 专家组报到、召开预备会、确定分工、安排日程,学习评估指标体系 | A组、B组 | |
第一天 | 上午 | 1.与省(市、区)卫生厅领导及有关管理人员交流情况,查阅相关资料。 2. 实地考察省级培训机构,查阅相关材料。召开管理人员座谈会 |
A组、B组 |
下午 | 赴抽查的地市 | A组、B组 | |
第二天 | 上午 | 实地考察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培训机构,查阅资料 | A组 |
召开培训对象及相关人员座谈会,实地考察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 B组 | ||
下午 | 组织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抽查考试 | A组、B组 | |
赴抽查的另一地级市 | A组、B组 | ||
上午 |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培训机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 | A组 | |
第三天 |
召开培训对象及相关人员座谈会,实地考察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 B组 | |
下午 | 组织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抽查考试 | A组、B组 | |
向省(市、区)卫生厅局反馈评估意见 | A组、B组 | ||
第四天 | 专家组撤离 |
七、评估意见反馈和汇总上报
评估专家组汇总评估记录及相关资料,对记录资料及评估全过程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主要评估意见并向被评估的省(市、区)卫生厅(局)反馈,撰写评估报告,将评估报告、评估记录及相关资料报卫生部科教司。
八、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南路1号,卫生部科教司教育处 邮编:100044;
联系电话:010-68792247,68792251;传真:010-68792234 Email:kjsjyc@sina.com
农村卫生人员在职培训工作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内 涵 |
评价方法 |
分值 |
1、政策与管理24分 | 1、政策规定 8分 |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农村卫生人员在职培训的规定、办法 2、各设区市及县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实施办法或细则 |
查阅文件 查阅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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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机构 3分 |
1、省、设区市及县有农村卫生人员在职培训管理机构 2、省市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经费、设备及场地 |
查阅资料 查拨款证明,实地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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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人员 3分 |
1、省、市、县有卫生管理或医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分管农村卫生人员在职培训的人员至少1名 2、省、市、县有关管理人员接受过相关培训,熟悉农村卫生人员在职培训的政策及管理规定 |
查阅相关证书 访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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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划总结 3分 |
1、省、市、县有近2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计划与总结 2、乡镇卫生院有全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规划 |
查阅资料 | ||
5、档案管理 3分 |
1、省、市、县有近2年完整的农村卫生人员培训文件及相关材料 2、县卫生局、乡缜卫生院有辖区内乡村两级卫生人员培训档案 |
查阅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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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费管理 4分 |
1、有稳定经费来源,或专项经费 2、有经费管理及使用办法 |
查阅拨款文件及财务资料 查阅文件资料 |
2、实施情况40分 | 7、 师资培训 5分 |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近2年举办过农村卫生人员师资培训班 2、80%以上地级市举办过上述师资培训班 |
查文件资料 查办班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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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县级培训活动及管理 10分 |
1、近两年来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的会议 2、近两年来每年开展农村卫生人员培训检查督导工作 3、近两年来每年实施农村卫生人员在职培训项目 |
查阅会议纪要 查阅工作记录 查阅实施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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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乡村两级培训活动 15分 | 1、开展《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指导手册》规定的理论学习、技能训练、课件观摩,以及其他各项培训活动 1、乡村医生在职培训开展情况,是否与注册衔接 |
查阅资料 考试、考核 座谈会 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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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学习记录 5分 |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职培训情况进行学分登记或相关记录 | 查阅证书及相关资料 | ||
11、质量控制 5分 |
省、市、县对辖区内农村卫生人员在职培训工作开展过检查、监督和评估 | 问卷、访谈 查阅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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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成情况36分 | 12、单位覆盖率 8分 |
以县为单位乡、村两级卫生人员开展在职培训工作的比例大于70% | 查阅上报材料 | |
13、在职培训参加率 8分 | 乡、村两级卫生人员参加在职培训比例大于70% | 查阅CME项目册 | ||
14、在职培训合格率 8分 | 参加在职培训人员培训合格率大于70 % |
查阅证书及验证档案 | ||
15、抽查合格率 12分 | 抽查考试考核合格率大于70% | 现场抽查、考试考核 | ||
4、附加分10 | 16、特色与创新 10分 | 农村卫生人员在职培训的科研立项;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农村卫生人员在职培训的文章;其他有关配套政策和特色措施。 | 查阅相关杂志及立项文件、有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