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06]270号
颁布时间:2006-02-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航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经研究,现决定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执行期限继续延长(何时进行调整届时另行通知)。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国内航线收取燃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47号)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 航 总 局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