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公路发[2006]129 号
颁布时间:2006-04-03 14:35:45.000 发文单位: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提升道路货运车辆整体技术水平,推进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车型的多轴化、重型化和厢式化,根据《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工作规则》(交公路发[2005]170号),部决定分批发布《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现将第一批《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推荐车型的主要特点
按照《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推荐车型基本要求,根据专家审查意见,部最终确定24个推荐车型。这些车型共涉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4个车辆生产企业,这些企业属于国内货车生产特别是中重型货车生产的主流企业,被推荐的车型具有标准化程度高、自重轻、承载量大。安全性能好和能耗低的优势,符合道路货运车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
二、关于推荐车型优惠政策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予以扶持,在市场准入管理上,应当优先予以许可,在费收等方面也应当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各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对推荐车型,不得随意拦车检查、滞留和罚款,在超限超载检查中要给予快速通过的便利;对发现推荐车型有明显超限超载情况等违法行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及时予以处理,不得长时间滞留车辆。
三、关于推荐车型管理
经推荐的车型,各级文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市场准入时,应在《道路运输证》车辆技术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中加盖“推荐车型”印章,在前挡风玻璃内侧放置全国统一式样的“推荐车型”标志牌(见附件),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同级公路管理部门。推荐车型不符合推荐车型表所列技术参数和装备要求的,不得作为推荐车型准入市场,也不得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道路货运经营者凭借加盖推荐车型印章的《道路运输证》,在车辆审验有效期内,办理相关费用优惠手续。
各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源头检查中,发现推荐车型非法改装改造的,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应将违章行为记录在《道路运输证》违章记录栏中,取消“推荐车型”标志牌,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该车型《道路运输证》的发放机关。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车辆年度审验,对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进行年度复核。对已推荐的车型如因改装(改造),引起推荐车型表中所列技术参数和装备变化且不符合推荐车型表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取消其推荐车型资格,在《道路运输证》车辆技术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中进行标记,取消 “推荐车型”标志牌,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同级公路管理部门。
附件:“推荐车型”标志牌式样
二OO六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