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2006年第29号
颁布时间:2006-07-19 19:18:02.000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79届会议于2004年12月10日以MSC.174(79)号决议通过了《1994年国际高速船(HSC)安全规则》(以下简称“1994年HSC规则”)的修正案。
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第VIII(b)(vii)(2)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06年7月1日生效。
根据安全公约的有关规定,1994年HSC规则为强制性要求。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994年国际高速船(HSC)安全规则》修正案(MSC.174(7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1994年国际高速船(HSC)安全规则》修正案
(2004年12月10日以海安会第MSC.174(79)号决议通过)
附件I
《高速船安全证书》格式
1 在《高速船安全证书》格式中,在以"本证书有效期至"开始的一节和以"签发地点"开始的一节之间新增一节如下:
"本证书所依据之检验的完成日期:………………………………………"
日/月/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