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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体法发[2007]222号

颁布时间:2007-04-30 08:14:26.000 发文单位: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有关中央交通企业,部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交通文化建设,规范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申报、推荐、审查、命名和管理,现将《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全国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

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文化建设,规范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申报、推荐、审核、命名、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示范作用,推动交通文化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根据《交通文化建设实施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申报、推荐、审核、命名、管理依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申报、推荐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并充分考虑示范单位的总体构成,尽量覆盖全行业不同系统、不同专业。

  推荐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应当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规范、材料齐备、优中选优原则。

  第四条 交通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部文明办)具体负责全国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审查、命名和监督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初审、推荐工作。

  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长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直属在京单位、中央交通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分别负责本系统或所属单位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五条 全国交通行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可依照本办法申报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

  第六条 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善的组织文化建设纲要、工作方案和长效机制;

  (二)有特色鲜明的价值理念、行为规范、外部形象等组织文化体系;

  (三)有相应的组织文化传播媒体,职工认可度、参与度、满意度高;

  (四)组织文化建设对本单位的管理和各项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产生了明显效果,连续三年以上业绩良好;

  (五)积累了组织文化建设经验,在本地区、本系统、本专业组织文化建设中走在前列,社会影响良好;

  (六)领导高度重视,有负责组织文化建设的组织机构和物质保障。

  第七条 申报、推荐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全国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申报表;

  (二)组织文化建设总结报告;

  (三)组织文化建设实施纲要、工作方案等;

  (四)组织文化建设成果等。

  如曾获得过全国、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组织文化建设方面奖励的,可提交有关证书复印件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表(见附件)、有关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有关电子资料一份。

  第八条 申报、推荐、审核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拟申请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可按照职责权限,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长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直属机关党委、中央企业集团申报;

  (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长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直属机关党委、中央企业集团进行初审后,向部文明办推荐;

  (三)部文明办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拟定候选名单;

  (四)部文明办将候选名单发送有关方面征求意见,并在交通部政府网站公示一周后,确定最后入选名单;

  (五)报部批准后予以公布,并向示范单位颁发标牌、证书。

  具体申报程序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长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直属机关党委、中央企业集团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九条 推荐单位应当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推荐,部文明办不直接受理申报材料。

  第十条 被命名为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应当进一步加强交通文化建设,不断提升交通文化建设水平,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并为全行业其他单位学习、交流交通文化建设经验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部门、各交通行业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指导。

  部文明办将采取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宣传、推广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经验,推动全行业交通文化建设。

  第十二条 部文明办每两年组织对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进行一次复核,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取消命名。

  对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进行复核,采取书面复核和实地复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三条 推荐、审查、命名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各个环节,均不得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命名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由交通部统一制作证书和标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部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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