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公路发[2007]248号
颁布时间:2007-05-25 16:00:47.000 发文单位: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开展以来,对提高道路客运行业车辆技术装备水平,保证运输安全,提高客运服务质量发挥了十分显著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执行标准不统一、信息共享不够、车型重复申报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更好地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客车生产企业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的重大意义。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是交通部门实施营运客车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客车技术进步、优化客车结构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道路客运更安全、更经济、更舒适的重要保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提高严格执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制度的自觉性,维护相关制度、标准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保证此项工作健康、规范、持久地开展下去。
二、严格执行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新标准。新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6)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经交通部批准,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标准结合道路客运发展需要,以提高客车安全性能,节约客车运行能源消耗为目标,调整了一些技术参数和指标,进一步明确了营运客车技术引导方向。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新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组织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及参与营运客车等级评定、复核等工作的人员,加强对新标准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掌握和理解新标准的实质和准确内容,自觉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执行。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应切实做好新标准执行的组织和技术服务工作,帮助各地做好新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
三、 进一步规范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申报和发布程序。申报高级客车的,由客车生产企业自愿向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提出申请,并通过中国商用车辆网()上传数据。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应定期汇总客车生产企业的申请,按照新标准的要求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2002〕590号)的规定组织高级客车的现场查看、实测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以《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以下简称《高级客车评定表》)的形式报送交通部。交通部收到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上报的《高级客车评定表》后,将在一个月内组织审查完毕,并以部文形式发布审查结果,同时在交通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申报中级客车的,由客车生产企业自愿向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级客车评定程序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2002〕590号)的规定组织现场查看、实测和评定,并将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以下简称《中级客车评定表》)及时抄报交通部。
部委托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对各省发布的中级客车评定结果进行后续督查。对经确认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型和评定工作不规范的省份,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应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部,由部予以通报,并督促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销所涉及的车型。
为推进营运客车的标准化,一个客车车型型号只能申报评定一个等级。凡在《高级客车评定表》中发布的车型,不得再申请中级客车评定;凡在《中级客车评定表》中发布的车型,不得再申请高级客车评定。对中、高级客车评定表重复发布的车型,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应征求客车生产企业意见后及时清理。若删除《高级客车评定表》中发布的车型,由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报交通部,部发文予以确认;若删除《中级客车评定表》中发布的车型,由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文予以确认。
四、严格营运客车等级审查和复核。在实施车辆市场准入和年度审验过程中,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高级客车评定表确定的技术参数和服务装备要求,对营运客车的类型和等级进行审查和复核。
1.对达到中、高级客车评定表中各项技术参数和服务装备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评定表中相应的等级给予核定,并将核定的等级和乘员人数在《道路运输证》上予以注明。
2. 在年度审验时,凡在车辆结构、配置和准乘人数等方面达不到《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等级要求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通过年度审验。
3. 凡已经在《高级客车评定表》中发布的车型,实际投入使用的营运客车达不到《高级客车评定表》确定的技术参数和服务装备要求的,如道路客运经营者申请降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受理,由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该车进行现场核查及实测后,批准其降级申请,并按照其实际技术参数和服务装备要求,核定车型等级。高级客车只能下降一个等级。
五、完善中高级客车等级信息审核和发布机制。为方便社会查询,部委托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建立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管理系统。交通部在政府网站()上公布高级客车评定表时,也同时在中国商用车辆网()上公布。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布《中级客车评定表》时,应将电子版抄送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由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在中国商用车辆网()上公布,并提供相关信息的免费查询服务。
六、加强中高级客车评定表动态管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凡未经中、高级客车评定表发布的车型一律按新标准进行申报和评级。交通部发布的14-20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期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有效期至2008年6月30日;2008年7月1日起,所有新进入市场的营运客车必须按照新标准的要求评定等级。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2002〕590号)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