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交通部关于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质登记证》的通知

水运国际函字[2008]189号

颁布时间:2008-04-18 16:25:33.000 发文单位: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以来,国际船舶代理业得到迅速发展。截至2007年底,依法取得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的企业已超过1700家(含分公司),其中多数企业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有效期截至2008年6月30日,需要办理换发《登记证》手续。

  为做好换发《登记证》工作,根据《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凡《登记证》有效期至2008年6月30日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申请换发新的《登记证》。逾期未申请换发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不得继续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今年的换证工作是贯彻《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对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监督和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了解国际海运企业经营现状、评估相关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换证工作按时完成。

  我部委托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船代协会”)协助办理换证工作。换发《登记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办理程序1、申请人在“中国船代协会”网站进行网上备案登记,在网上填报相关资料,并获取网上备案编号。

  2、申请人将网上填报的资料自行打印,经公司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后,于5月16日前报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3、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后,于5月23日前统一报送我部。

  4、我部将依据《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企业予以换发新的《登记证》。

  我部将把审核结果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以及中国船代协会网站予以公布。新的《登记证》由中国船代协会寄送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分发到相关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三、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书(附件1);2、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调查问卷(附件2);(上述两个附件均在中国船代协会网站填报打印)

  3、现有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原件);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应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对不能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的企业,交通主管部门将按照《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