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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

农市发[2006]17号

颁布时间:2006-11-07 18:44:29.000 发文单位: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保障。随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颁布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入了新阶段。为尽快构建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适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全面提升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是各级农业部门履行法律职责、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紧迫任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赋予农业部门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新职能,迫切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实现从以生产领域监管为主,向产前、产中、产后全程监管转变;从以行政推动为主,向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并重转变。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队伍不健全、监管制度不完善、监管手段落后,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机制、监管制度,强化监管力量,已成为当前农业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是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加入WTO,我国农产品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已经成为农产品市场竞争的主要因素。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依法加强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是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是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和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我国现行农业行政管理体制为基本框架,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效实施为基本目标,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充分发挥和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促进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数量与质量、安全与效益的有机统一和整体提升。

  (五)基本原则。一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效实施为目标,确保权责统一。既要着眼于长远,统筹规划,建立全程监管的长效工作机制,也要结合各地、各行业管理工作实际,因地制宜,科学筹划,合理布局、稳妥推进。二是依法监管、严格把关。依法监管必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制定和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和规定、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度。三是整合资源、开拓创新。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客观要求,解放思想,不断创新,加强分工与协调,发扬互助合作精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资源有效整合,构建合力推进的监管机制。四是强化服务,促进发展。以良好的作风,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结合我国农业生产实际,把法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对农户重在引导、教育和技术指导,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企业、批发市场等组织化程度较高的主体,重在健全制度,规范行为。

  (六)主要目标。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明确职责,充实人员,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科学、公正、高效和保障有力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尽快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七)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适应依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的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一个归口管理机构,综合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认真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规划或计划,依法监督和管理农业标准化、农产品产地环境、包装和标识、检测机构考核认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督检查等工作,并依据职责权限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和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依法对下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八)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水平。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产品包装与标识、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农产品生产档案管理、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快速检测方法认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等相关办法,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并认真加以实施。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作为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加强执法力量,完善手段,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履行法律赋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执法职权,已经推行综合执法的省、市、县,要进一步充实力量,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执法水平。没有推行综合执法的地区,要尽快整合执法力量,明确执法机构,适应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水平。

  (九)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资源整合、布局合理、专业齐全、运行高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机构,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国家、省、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各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范围以行政管理部门考核的授权为限。农业部建立国家级综合研究中心、部级专业性及区域性检测中心,主要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及国家、行业标准研制等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综合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主要承担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地方标准研制等工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主要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验检测和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各地要按照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抓紧编制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自律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鼓励和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批发市场、重点产地等建立速测站(点),并开展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

  (十)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服务能力。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农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农业企业、社会团体等科研资源,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评估研究,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标准的研究,加速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仪器和技术方法的研发,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加强农业信息化的建设,实现农产品生产经营档案的电子化管理。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将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作为农业技术推广的重要内容,组织农业科技人员深入农村,广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指导,推行标准化生产,推广生态、安全的农业生产技术和农业投入品,净化产地环境,强化源头控制,规范生产过程,加强生产档案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各地要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检验检测、技术服务队伍建设,通过引进、培训等多种途径,充实技术力量和人员。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的管理,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逐步形成一支结构合理、作风优良、业务过硬的监管工作队伍。既要培养一批在风险评估、标准制定、检验检测、质量认证等方面与国际接轨、具有较高专业水准的专家型人才,又要培养一批通晓行政执法等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的管理型人才,更要培养一批面向基层、面向实践、面向生产第一线的实用型人才。

  四、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组织领导

  (十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加强领导,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正确处理好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关系,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关系,依法监管和引导服务的关系,尽快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努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工作环境。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构健全、责任明确、运转高效、行动统一。

  (十三)建立正常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争取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调整现有农业资金使用结构,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的监督管理。要鼓励和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业,逐步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设施、监督网络、检验检测、信息手段、科技研发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与支持,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能力。

  (十四)创新工作方法。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作为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积极稳妥推进的同时,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革创新思路,大胆探索新的监管模式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监管效率。

  农 业 部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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