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6-04-06 13:08: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积极顺应构建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的需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于电视剧的拍摄制作生产实行备案公示管理制度。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视剧(不含电视动画片)的拍摄制作管理。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中直单位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和全国拍摄制作备案电视剧的公示管理。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
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负责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
第四条 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拍摄制作备案剧目的内容需符合国家宪法、法律和电视剧管理法规的规定。
(二)拍摄制作备案剧目的申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三种资质之一,即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或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
(三)拍摄制作备案中的非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剧目,如果内容涉及重大或敏感的政治、军事、外交、统战、宗教、民族、司法、公安、教育、名人等(以下简称特殊题材),拍摄制作备案前须征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五条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的备案管理职责和程序为:
(一)依据国家法规及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管理办法,并依法具体实施。
(二)依据第四条之规定,查验、核准、协调、办理备案剧目。
(三)查验申报机构资质,对于合作拍摄制作的剧目,只能核准其中一家机构申报备案,交叉、重复报备无效。
(四)拍摄制作备案实行月报制。每月5日前,省级管理部门统一将核准的所辖制作机构上月所有拍摄制作剧目的备案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广电总局接收全国各管理部门备案材料的专用电子信箱:gs@chinasarft.gov.cn,由广电总局统一汇总公示。各地的报备截止时间,由各省级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第六条 中直单位制作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按月报制于每月5日前,统一将所辖机构上月拍摄制作剧目的备案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广电总局上述信箱,由广电总局负责核准备案并办理公示。
第七条 全国报广电总局公示的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提交下列文字材料:
(一)完整填写由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统一印制的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格,包括加盖对应的公章。
(二)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剧情简介,准确表述该剧主题思想、时代背景、主要人物和主要情节。
(三)特殊题材的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附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广电总局按规定对拍摄制作剧目备案材料进行查验、核准,于每月5日申报截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各级管理部门对于制作机构报备剧目中存有异议的,有权调审材料、商议修改、直至不予备案;广电总局对于省级管理部门申报公示的剧目中持有异议的,有权视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直至不予公示。对于已经公示的拍摄制作剧目,广电总局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调整或做出停止拍摄制作的处理。
对于不予备案的剧目,发生行政行为的管理部门需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机构发出书面通知书。对于不同意拍摄制作的剧目,不予公示即视为通知书;对于未经备案公示擅自拍摄制作完成的,按违规处理。
第十条 凡经广电总局公示的拍摄制作剧目,须按申报公示内容拍摄制作,确因创作和市场原因须对主要人物和主要情节进行大幅度调整的,须重新履行报备公示手续。
第十一条 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中的公示剧目打印件是该剧目制作完成后送审的必备材料,各级审查部门需进行认真查验,未经各级管理部门备案和广电总局公示的,剧情与备案内容严重不符的完成剧,各级审查机构不予受理发证。
第十二条 经过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电视剧如需变更剧名、集数或制作机构的,均须重新履行备案公示手续,否则无效。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所有电视播出机构、各类电视剧发行和制作机构,以及相关机构和创作者、投资人等,均可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查询全国电视剧的拍摄制作动态情况,可根据需要追踪、选购、合作、核实以及投诉相关剧目,有效处理各类选题竞争、授权争议、题材撞车、重复拍摄制作等市场行为。
第十四条 电视剧剧目经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后,应当开机拍摄制作。广电总局如在自电视剧剧目公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后接到该电视剧未开机拍摄制作的举报,将对该电视剧的拍摄制作情况进行调查,该剧的申报机构须提供足以证明其开机的拍摄素材等材料,如不能出示相关开拍证据,一经查实,备案公示作废,同时取消申报机构对该剧的制作资质,并在网站上公布。
第十五条 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申报时间,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执行本办法之前,经题材规划审批立项并已实施拍摄制作的剧目,试题材规划批准件在该剧制作完成后送审时继续有效;虽经题材规划审批立项,但尚未开拍的电视剧,待实施拍摄制作时,仍须按本办法履行备案公示手续。
附件1: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网上报备须知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实行网上报备,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解放军总政艺术局和中央电视台的相关管理部门、中直制作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向总局电视剧管理司上报备案剧目要根据以下要求进行:
1、各管理部门在接到此通知后,须设置向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上报所辖机构拍摄制作剧目备案材料的专用邮箱。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报告的形式将本部门的专用邮箱地址上报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备案。总局只接受各部门从专用邮箱发送的备案材料。各部门如要变更邮箱地址,需及时报告,经总局电视剧管理司确认方可生效。
2、各管理部门须统一使用总局的备案表格。此表格可以从总局网站下载,复制有效。申报表格须逐项填写,一剧一表,否则不予受理。
3、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接收全国各管理部门备案材料的专用电子信箱:gs@chinasarft.gov.cn。
4、广电总局发布拍摄制作剧目公示的网站是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网址:www.chinasarft.gov.cn)首页“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
5、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对备案材料进行查验、核准,然后按照“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固定时间每月将公示剧目通过“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向社会发布。业界通过点击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网址:www.chinasarft.gov.cn)首页“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查询、下载、打印总局公示剧目。
附件2:
电视剧题材的分类标准
为统一电视剧的题材分类标准,量化各类题材比例,掌握全国电视剧创作的题材态势,结合电视剧投拍备案公示管理办法的实施,现将电视剧题材的划分做以下统一分类要求。各省级管理部门和制作机构在投拍备案办理中,须严格按下列划分的题材种类填写备案公示表格,自行设立题材名目视为无效。
一、当代题材:
年代背景为改革开放以来的各类电视剧为当代题材剧,可根据具体的故事内容分为:
当代军旅题材
当代都市题材
当代农村题材
当代青少题材
当代涉案题材
当代科幻题材
当代其它题材
二、现代题材:
年代背景为1949年至改革开放前的各类电视剧为现代题材剧,可根据具体故事内容分为:
现代军旅题材
现代都市题材
现代农村题材
现代青少题材
现代涉案题材
现代传记题材
现代其它题材
三、近代题材:
年代背景为辛亥革命至1949年以前各类电视剧为近代题材剧,可根据具体故事内容分为:
近代革命题材
近代都市题材
近代青少题材
近代传奇题材
近代传记题材
近代其它题材
四、古代题材:
年代背景为辛亥革命以前的各类电视剧为古代题材剧,可根据具体故事内容分为:
古代传奇题材
古代宫廷题材
古代传记题材
古代武打题材
古代青少题材
古代其它题材
五、重大题材:
重大题材特指总局关于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文件规定的题材,根据故事内容分为:
重大革命题材
重大历史题材
附件3: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
报备机构(盖章): 年 月 许可证号:
序号 |
剧名 |
编剧 |
导演 |
题材 |
体裁 |
集数 |
拍摄日期 |
制作周期 |
联合制作机构 |
备注 |
||
一般 |
喜剧 |
戏曲 |
||||||||||
|
|
|
|
|
|
|
|
|
|
|
|
|
内容提要:
|
||||||||||||
省级管理部门备案意见 |
|
相关部门意见 |
|
主管部门盖章: 报备机构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主管部门联系电话: 联系人及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