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5-12-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工业局(办)、河北省安全监管局: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各地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正在抓紧实施。内蒙古、广东、新疆、北京等省(区、市)高度重视,行动积极,措施有力,目前已接近完成关闭任务。但有些省(区、市)行动缓慢,湖南、重庆、四川、陕西、甘肃、贵州、山西、黑龙江、云南等,决定关闭和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数量不足上报计划的三分之一,福建省至今未完成一处煤矿关闭和吊证,严重拖延了全国整顿关闭工作进度。突出表现在:一是对整顿关闭工作缺乏正确认识,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存在畏难情绪和抵触情绪。二是一些整改无望或在规定时限内完不成整改的煤矿,以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为名继续非法生产,逃避整顿关闭。三是验收工作不规范,有的规定的整改期限过长,不积极组织验收或不及时公布验收结果,有的验收标准过低,失之于宽,使整顿走了过场。四是对关闭进度掌握不清,已被市(地)人民政府关闭的煤矿,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未能及时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告。这种局面如不迅速扭转,将直接影响关闭整顿工作质量和成效。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坚决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关闭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此项工作作为检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工作进度,绝不允许拖延推诿、消极等待。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要会同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将关闭煤矿计划,迅速分解落实到各产煤市(县、区),抓紧实施关闭。对工作严重拖延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整顿关闭工作是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搞好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克服无所作为的思想。属于本部门职能的,要主动承担责任,执法到位;属于多部门配合的,要主动协调,形成合力;对重大问题,要积极向地方人民政府反映解决。
各地要加快整顿验收工作进度,提高验收质量。每验收一处,要立即公布验收结果;验收不合格的,要立即组织实施关闭。对擅自降低验收标准、致使整顿“走过场”,或验收后不及时下达结论、造成关闭工作拖延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正确处理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与整顿关闭工作的关系,严禁假借名义逃避整顿关闭。对停产整顿煤矿,任何部门不得批准(核准)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已经批准的,必须监督其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及时申请有关证照。逾期未完工,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实施关闭。
各地对资源整合工作,必须统一制定规划,不得擅自进行。资源整合必须在整顿关闭的前提下进行,坚持“先关闭、后整合,先吊证、后核发”,不允许以整合代替整顿、逃避关闭。整合只能有一个主体,形成一套独立完整的生产系统,其余井口及生产系统必须关闭。整合矿井实施技术改造,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程序,履行有关核准(审批)手续,在竣工后重新申请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所有技改矿井在施工期间一律不准组织生产。对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或借技改之名从事生产的,一律予以关闭。
四、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整顿关闭工作动态和各类证照吊销情况。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及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5]2258号)要求,及时上报关闭与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名单。对以下几类煤矿,应及时印发文件或公告,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并上报我委:(一)地方人民政府已公告关闭的;(二)逾期没有完成整顿或验收不合格的;(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明确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地方人民政府正式明确纳入资源整合范围予以关闭的;(五)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核实所属市(地)上报的实施关闭和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名单,凡属2005年以前已经关闭和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均不能列入2005年整顿关闭范围。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责任。
对于已经公告实施关闭和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须向地方人民政府下达关闭期限,督促关闭到位,并组织联合验收。坚决杜绝只公告、不关闭的现象。对逾期未实施关闭,或未达到国家规定关闭标准的,建议由省级人民政府追究有关市(地)负责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