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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稿征求修改意见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05-29 14:18:14.000 发文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国家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日前召开的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研讨会上,会议代表对《指导意见》进行了座谈讨论,国家局根据代表的修改意见,对《指导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指导意见》发给你们再次征求意见,请各省局广泛征求辖区内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企业的意见,并于6月9日前将修改意见整理汇总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司。《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可从国家局政府网站下载。上报方式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

  联系人:邱宝杓、宋超英,电话:010-64463234、64463228  传真:010-64463226;电子邮箱:zhmlbxh@126.com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安全基础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一)小煤矿是我国煤炭开采业的组成部分,为国民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对煤炭的需求做出了一定贡献。为改变小煤矿数量多、井型小、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差的现象;提高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增强防灾抗灾能力,进一步搞好安全状生产,必须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目前,一些小煤矿仍然存在安全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培训不到位,劳动纪律松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因此,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其行为是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

  (三)强基固本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行之有效的途径,也是解决我国小煤矿安全生产问题的保障措施。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确立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采取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治理措施,对小煤矿安全生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因此必须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指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全面推进小煤矿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加强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原则

  (四)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组织生产始终要把保护人的生命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五)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项管理工作都必须立足在及时排查治理隐患、预防事故上,通过规范严格的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确保实现安全生产。

  (六)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要做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既要有效控制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保证生产安全,又要注重解决制约和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超前治理和采取措施,最大限度的消除和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创造安全可靠的生产条件和生产秩序。

  三、加强安全基础管理的主要任务

  (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严格依法办矿、依法管矿,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技术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劳动用工和劳动组织管理,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术素质;建立安全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应急救援管理,提高矿井防灾、抗灾、救灾抢险能力;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矿井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四、加强安全基础管理的奋斗目标

  (八)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到2008年底,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在达到安全许可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普遍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序,重特大事故大幅度降低,实现安全生产稳定好转。

  五、严格依法办矿,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水平

  (九)严格矿井建设项目的管理。矿井建设要严格立项审批手续,矿井生产规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作到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项目建设要严格按设计组织施工,经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

  (十)严格生产矿井安全生产条件管理。煤矿企业要严格按国家现行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生产。矿井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始终达到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标准,相关证照齐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安全标准,或相关证照不全时要主动停产整改,符合规定后再组织生产。

  (十一)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自觉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维护法律法规权威性;要依法落实关闭整顿、资源整合的工作,淘汰落后、优化布局,实现集约开发经营,推进小煤矿采煤工艺改革和矿井技术改造,完善矿井生产系统,提高技术、装备管理水平;要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的执法检查,积极整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不断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条件,不断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煤矿事故。

  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十二)企业要结合矿井安全生产特点和安全管理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项逐级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十三)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企业主要负责人在生产中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规章制度;组织矿井作业规程和安全发展规划的编制,制定作业现场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矿级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制度;保障安全费用足额提取并按规定正常投入使用;组织制定安全培训、考核方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预案措施的实施;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并组织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十四)矿井设置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措施;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有关部门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组织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十五)矿井配备主管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加强矿井生产技术管理。组织落实矿井“一通三防”、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计划和技术措施,组织制定和落实本单位的安全技术规章制度、矿井作业规程、现场操作规程,及时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十六)高度重视班(组)长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明确搞好安全生产是作业现场班(组)长的第一责任,加强对班(组)长的管理,提高他们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管理能力,严格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班(组)生产,及时发现并组织排除作业现场的不安全因素,对不能排除的重大危险隐患,要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出到安全地点,并及时上报,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

  (十七)严格落实各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并落实岗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严明纪律,做到按章作业,提高安全操作技术水平,杜绝不安全行为,实现安全生产。

  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十八)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根据情况建立安全、生产、技术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人员,明确职责,健全工作制度,认真落实业务保安责任。

  (十九)建立并落实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每周至少主持召开1次安全办公会议,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有关问题。安全办公会议要注重实效,避免走过场,要作到安全生产问题清楚、措施具体、责任明确。

  (二十)建立并落实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年度或阶段安全生产目标,强化监督检查与考核奖惩,建立安全生产指标及考核体系,运用经济、安全制约和激励机制等手段,根据考核结果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奖惩。

  八、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二十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建立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领导下的技术管理机构,配足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各级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严格落实技术管理制度。

  (二十二)制定并落实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严格作业规程、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审批,保证内容全面,安全措施可靠,有效指导施工、作业的安全。

  (二十三)积极推进生产工艺、设备、材料的改革。鼓励技术改造,推广成熟适用技术,提高企业的科技水平。

  (二十四)加强煤矿主要灾害防治技术的管理。制定矿井主要灾害防治计划,重点落实对顶板、瓦斯、粉尘、火灾、水害的防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二十五)加强生产布局的安全技术管理。科学合理地搞好采掘布署,保证采掘正常接替。严格按矿井能力组织生产,坚决杜绝超能力特别是超通风能力生产。

  九、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二十六)落实班(组)长管理职责。各作业现场要配足班(组)长,制定班组长任职标准,明确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十七)落实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矿井确保每班井下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全面协调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生产问题要及时处理。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

  (二十八)落实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要制定采掘工程安全质量验收标准和验收办法,保证采掘工程质量。

  (二十九)加强矿井设备管理。建立矿井设备、器材的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过程中的检验标准、周期、方法,保证在用设备、安全设施符合标准,保持完好状态。

  (三十)加强井巷的维修和采掘工作面的管理。矿井的主要巷道要加强维修,保持设计断面,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采掘工作面是安全生产的重点,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标准和作业规程,保证采掘工作面和作业地点生产作业安全。

  (三十一)建立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人员制度。对入井人员严格检身,防止入井人员带火种等入井。要及时清点入井人员,动态掌握井下人员分布情况。

  十、及时排查与治理隐患

  (三十二)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按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事故隐患排查责任。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对事故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隐患整改期间,要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实时监控,并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整改结束后,企业应当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的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

  (三十三)认真执行事故隐患排查上报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的隐患排查书面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三十四)建立安全投入保障机制。每年制定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并建立保障制度。安全资金的提取、使用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对安全欠帐多的煤矿,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补还安全欠帐的方案,并抓好落实。

  十一、加强劳动用工和劳动组织管理,落实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十五)坚持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聘用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身体健康,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入井人员条件;年满18周岁;经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工作;不得聘用女职工从事井下作业。

  (三十六)加强劳动组织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企业应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科学合理安排井下作业人员,严格定额定员管理,尽量减少入井人员数量,防止作业人员过度集中;严格执行正规循环作业,每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禁止交接班时两班交叉作业。

  (三十七)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规范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周期、内容、方式、标准和考核办法;落实安全教育和培训费用;建立和完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检查制度。

  (三十八)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职工作应具备的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建立培训档案,严格考核。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全员安全意识,依法履行权利、义务,鼓励支持职工依法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并认真整改。

  十二、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三十九)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突出重点的原则,抓好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要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划,落实政策、资金、人员。要优先搞好采、掘、机、运、通等严重制约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然后依次推进,最终实现生产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质量标准化。

  (四十)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各项工作制度。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和完善奖惩办法,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机制;落实安全投入,保障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十一)加大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全员宣传教育,尤其是开展矿长、班组长、安全检查员、质量验收员和井下特殊工种的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技术素质和安全文化素质,奠定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良好基础。

  十三 、加强应急救援管理,妥善处理事故

  (四十二)制定并严格贯彻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按规定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编制,要求内容齐全,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按规定向全员贯彻落实并组织矿井救灾演习。

  (四十三)建立应急预案体系。成立应急预案的指挥机构和执行机构,完善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明确各部门、人员的职责分工,确定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及恢复处理;明确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管理;定期组织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根据不同的事故类型,编制子预案,并保证各预案之间的合理衔接。

  (四十四)保障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条件时,应当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

  (四十五)积极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矿井主要负责人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组织抢险;要支持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不瞒报,不提供伪证和虚假情况;及时吸取事故教训,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和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保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按规定及时存储或补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十四、落实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监管、监察

  (四十六)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地方政府要充分认识搞好小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加强领导,明确有关人员和有关部门的职责;搞好协调,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搞好小煤矿的安全生产 .

  (四十七)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指导。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指导和检查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组织交流安全管理经验,加强现场管理;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小煤矿的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建立小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档案,及时掌握和了解辖区内所有小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

  (四十八)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监督、监察。对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要作为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日常监管、监察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按照各自职责尽职尽责;加大监督执法力度,通过严格监管、监察,依法规范小煤矿的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四十九)本《指导意见》所称小煤矿是指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省属煤矿企业管理的煤矿范围外的煤矿企业。

  (五十)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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