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建立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的若干规定

机情字[1983]591号

颁布时间:1983-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机械工业部

  科技信息是管理决策的依据,科研、生产的情报资源。科技成果信息是科技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一个组织严密、交流通畅的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提高科技管理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与转让,加速技术进步的必要条件。

  一、《系统》的建设原则

  1.本《系统》既为各级管理部门的决策、指挥工作服务,也为基层单位的科研、生产和技术交流与转让工作服务。

  2.科技情报部门与科技管理部门通力合作,努力做到内容规范化,形式标准化,加工整理科学化与系统化,交流制度化,管理法规化。

  3.信息存取与传递的手段,为手工与机械并举,要加快现代化的步伐。

  4.逐步发展组织,形成情报网络;收集交流的信息范围由少至多、由浅至深逐步扩大。

  二、《系统》的组织构成

  1.第一批固定网点单位确定如下:

  (1)部直属的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

  (2)各省、市、自治区机械工业主管厅所属的科研、设计单位,情报站、所;

  (3)机械工业重点企业(包括部直属企业在内),计1068个。

  2.凡部和省市厅局年度科技计划的项目负责单位而不属固定网点单位者,为《系统》的临时网点单位。

  3.部情报所、各地方情报站(指各省、市、自治区主管厅局的情报站、所,或厅局指定的科技成果信息归口单位,下同)和行业归口所(指承担行业情报归口工作的一、二类研究所,下同),既是《系统》的信息发生单位,又是汇总、加工和传播信息的单位。

  三、信息范围

  《系统》收集、交流的信息,暂定以下五类:

  1.科研成果信息。系部、地方厅局(指省、市、自治区机械工业主管厅局,包括农机、仪表局和汽车公司,下同)和固定网点单位三级科技计划所完成的科研成果的信息。

  2.新产品成果信息。范围同上(包括转移的二次新产品)。

  3.情报工作成果信息。范围同上(包括各类科技情报工作成果信息,但科技刊物的信息除外)。

  4.技术革新成果信息。指固定网点单位所实现的技术革新成果信息。

  5.国内技术推广与转让信息。批固定网点单位所实现的国内技术推广和转让项目的信息(无论属转出、推广方,还是属受让、应用方,均需上报)。

  四、信息报送、交流、处理的制度

  1.信息报送

  (1)固定网点单位应上报上述五类信息,临时网点单位只上报部和地方厅局年度科技计划中所承担的科研、新产品、情报工作项目的成果信息。

  (2)固定网点和临时网点均应将科技成果信息同时报送给部情报所、当地情报站和有关行业归口所各一份。

  (3)报送周期,暂定一季度一次。报送时间应为季末后一周内。

  (4)上报信息时应同时填报综合表一份,说明本季报送的每类信息的项目数。

  (5)上报信息的表格形式见本规定的附表。

  2.部情报所、各地方情报站和行业归口所对信息的加工处理和传播工作

  (1)定期发布科技成果信息通报。部情报所发布的信息通报包括分类统计情况、项目目录和重大项目的内容简介三部分内容,发送有关管理部门和各信息发生单位。各地方情报站和行业归口所发布信息通报的内容、发送范围由各单位自定。

  (2)建立各类科技成果信息库。

  (3)开展有关科技成果信息的咨询服务工作。

  (4)组织科技成果的宣传报道和交流推广工作。各地方情报站和行业归口所应定期组织编写本地区、本行业的技术进展评述报告。

  五、《系统》的组织管理

  1.部情报所负责管理和组织本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机械工业各级管理部门应对所属单位的信息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2.各省、市、自治区机械工业主管厅局及其情报站负责组织厅局所属网点单位上报科技成果信息。各行业归口所负责组织本行业的网点单位上报科技成果信息。

  3.各网点单位均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细致、熟悉成果信息、有一定组织能力、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同志担任科技成果信息员。科技信息员的任务是负责组织汇集和上报本单位的科技成果信息,并同部情报所、地方情报站、行业归口所建立日常联系。

  4.部情报所会同地方情报站、行业归口所定期组织工作评比。

  5.各项成果信息的表格设置保密等级栏和转让类别栏。保密等级和转让类别,由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部情报所、地方情报站和行业归口所在处理、传播、咨询工作中将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以维护成果创造单位的正当权益。如发现填报不当,有关主管部门有责任按有关国家规定予以更正。

  6.部情报所负责会同地方情报站、行业归口所,对各单位的信息工作人员组织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和科学研究工作,并纳入各级有关工作计划。

  六、附记

  1.各地区、各行业在保证执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需求与可能,扩展信息发生单位,形成本地区、本行业的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2.各单位对过去各上级主管机关要求上报科技成果资料和统计报表所作的规定,包括报送内容、要求、份数、周期等规定,仍应照常执行,不受本规定的影响。

  七、附表

  表1.科技成果信息季报综合表;(略)

  表2.科技成果信息表;(略)

  表3.技术推广、转让项目信息表。(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