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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机新产品鉴定办法

机械部机农[1993]9号

颁布时间:1993-02-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机械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根据机械电子工业部机电科(1991)644号文关于印发《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 为进一步加强柴油机新产品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科学地评价柴油机新产品技术成果的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柴油机新产品(包括重大改进型产品)的样机技术鉴定和小批试制鉴定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部级组织的柴油机新产品样机技术鉴定和小批试制鉴定。

  第二章 鉴定类别

  第四条 柴油机新产品的鉴定按其研制过程的不同阶段, 可分为以下二种鉴定:

  (一)样机技术鉴定:其主要目的是验证产品图样和设计技术文件是否正确、完整、统一,考验新产品结构是否合理可靠, 检验新产品主要性能指标是否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

  (二)小批试制鉴定:其主要目的是验证工艺文件是否正确、 完整、统一、工艺是否稳定,工装是否符合要求, 并进一步验证产品图样和各种设计文件的正确、完整、统一性, 检验样机技术鉴定时提出的技术问题是否已得到解决,生产过程是否符合质量、安全、环保等要求, 能否保证产品质量和技术性能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 未经样机技术鉴定的新产品, 一般不得直接进入小批试制鉴定。但在工艺、工装等方面与试制企业的原产品基本相似的产品, 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其样机技术鉴定和小批试制鉴定可合并进行。

  第六条 申请部级组织鉴定的柴油机新产品, 应是列入机电部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根据产品任务计划的分级管理,产品鉴定可按以下划分:

  (一)凡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国家重点专项(如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等以及部科技基金项目, 国家和部其他专项重点项目中的新产品, 其产品鉴定由部各有关专项归口部门负责组织鉴定,并颁发鉴定证书。证书的格式按照机电科(1991)644号文的规定。

  (二)凡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地方重点专项(如地方重点攻关项目、 地方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等),地方其他科技拨、贷款支持的新产品, 部直接委托开发的新产品,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内外市场需要自筹资金研制开发的重点新产品,其产品鉴定由省、市等地方厅、 局为主组织鉴定并颁发证书,其中重要的项目需要时也可由部有关归口部门组织鉴定, 并颁发证书。

  第三章 鉴定条件

  第七条 凡需鉴定的新产品, 均应达到设计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书的各项规定,并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企业标准及有关法规的要求,鉴定前应按“内燃机产品型号审批卡发放办法”的规定向归口部门申报产品型号,由归口部门预审认可。

  第八条 产品研制单位应提供一定数量的柴油机作鉴定试验用样机。

  第九条 小批试制鉴定时研制单位还应按表1所列项目提供被检测的零件。

  表 1

序        号

1

2

3

4

5

零件名称

曲轴箱、气缸体

气缸盖

连杆

曲轴

凸轮轴

  第十条 产品图祥和鉴定所需的技术文件,应基本正确、完整、统一。

  (一)样机技术鉴定应具备的主要文件

  1.样机技术鉴定大纲;

  2.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3.设计任务书;

  4.产品标准;

  5.全套产品图样、图样目录、文件目录,标准件、外购件及通用件明细表等;

  6.各种设计计算书;

  7.研制总结报告;

  8.产品国内外水平对比分析报告;

  9.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10.标准化审查报告(由标准部门审查并认可);

  11.台架性能试验报告, 由国家内燃机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测试并提供报告(对中速、 大型柴油机允许在制造厂内由“检测中心”派员测试)。试验项目及要求(见附件),特殊项目由主管部门确定。省、 市等地方厅、 局组织的鉴定可由其他内燃机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测试和提供报告;

  12.台架耐久试验及热冲击试验,按NJ289-83 《柴油机台架试验考核办法》或有关标准规定;

  13. 产品配套使用试验报告(运行试验报告):按该产品的主要配套用途进行配试,具体要求按所配机械的有关规定或与配套部门商定;

  14.用户试用报告(或意见书);

  15.产品使用说明书。

  (二)小批试制鉴定应具备的主要文件

  1.小批试制鉴定大纲;

  2.新产品小批试制计划任务书;

  3.新产品样机技术鉴定证书(样机技术鉴定与小批试制鉴定合并进行的除外);

  4.全套定型产品图样、图样目录、文件目录,及标准件、外购件、通用件明细表、产品标准等;

  5.标准化审查报告(由标准部门审查并认可);

  6.新产品小批试制总结报告及样机技术鉴定时提出的技术问题改进处理报告;

  7.具备批量生产条件的论证报告;

  8.小批生产必需的工艺文件:包括工艺方案、工艺文件目录,专用工艺装备目录和图样、工艺流程卡片等;

  9.工艺、工装和专用设备的验证报告;

  10.工艺总结报告;

  11.产品台架性能、耐久、 热冲击试验报告:试验依据的办法或标准与第十条(一)样机鉴定一节中所列的相同;

  12.产品可靠性试验报告:按JB/NQ207、1#207、3#90《中小功率柴油机产品可靠性考核评定办法、台架试验方法、 故障分类及判定规则》或有关标准规定;

  13.产品扩大配套使用试验报告(运行试验报告):以上第11至13 款列出的试验项目均应以小批试制的样机进行;

  14.主要外协作、外购件验收技术条件或技术协议书;

  15.产品装配技术要求;

  16.产品使用说明书;

  17.产品合格证。

  第十—条 应具备产品台架性能试验所需的测试设备, 其精度要求应符合GB1105、3#87《内燃机台架性能试验方法 技术测量》的要求,并需提供证明。

  第四章 鉴定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鉴定单位在具备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鉴定条件后, 应于鉴定前一个月向组织鉴定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的格式按照机电科〔1991〕644号文的规定,并呈报鉴定大纲及主要技术文件,经组织鉴定的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 凡需部级组织鉴定的新产品项目, 申请鉴定单位应先征得地方省、厅主管部门同意后, 再申报部有关归口主管部门(由部直属单位试制生产者除外),必要时应先组织预鉴定。

  第十四条 组织鉴定的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鉴定资料进行审查, 批准进行鉴定后,如确定采用会议评审形式进行鉴定, 则负责组成鉴定委员会,由鉴定委员会主持并实施具体鉴定工作。

  第十五条 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应由上级主管部门、科研单位、 高等院校、标准归口单位、同行业生产企业的专家、 工程技术人员及使用部门等代表组成,鉴定委员会成员人数一般控制在7~15人,参加新产品研制组的成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

  第五章 鉴定程序

  第十六条 柴油机新产品一般采用会议评审的形式进行鉴定, 特殊情况下经机电部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按照机电科〔1991〕644号文有关条文进行检测鉴定或验收鉴定。

  第十七条 以会议评审形式进行的鉴定, 由鉴定委员会主持并具体实施,其一般程序如下:

  (一)鉴定委员会成员听取研制总结(或试产总结)及有关报告, 视察生产现场。

  (二)鉴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需要对研制单位提供的鉴定试验用样机进行随机抽样。

  (三)鉴定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按鉴定大纲项目安排检查评审,内容主要应包括以下方面:

  1.技术资料

  (1)图样和技术文件应正确、完整、统一,文件的完整性可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规定审查,其内容应符合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

  (2)图样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有关文件的规定;

  (3)图样和文件的术语,柴油机零部件名称及计量单位等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柴油机的型号编制应符合国家标准GB725-91的规定。

  2.整机

  (1)对抽取的鉴定用样机进行主要性能抽测,检验其技术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对经耐久试验后的拆机零件进行磨损值复测;

  (3)对提供的性能试验报告进行审查,评定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书的要求,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对其先进性作出评定;

  (4)对柴油机的耐久试验报告及可靠性试验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出评定;

  (5)对柴油机结构的合理性、先进性进行评定。

  3.主要零附件

  (1)对本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表1中提供的零件, 按图样对尺寸公差、形状位置公差等要求进行测量,并对外观质量进行检查;

  (2)检查与柴油机配套的主要零附件及外协件是否具备清单目录及验收技术文件。

  4. 生产条件:柴油机新产品小批试制鉴定时应对制造厂是否具备小批量生产的条件作出评定。

  (1)是否具备小批生产所必需的工艺规程、安全规程和生产操作规程等;

  (2)工艺、工装、设备及检测器具等生产手段能否符合小批量生产要求;

  (3)对关键外协零附件是否具备必要的质量验收管理办法和相应的检测手段。

  (4)对标准化审查及工艺审查作出评定。

  (四)鉴定委员会成员经各项目评审后对产品提出综合评价, 做出能否通过的鉴定结论,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写出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须有半数以上鉴定委员会成员同意, 鉴定委员会成员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鉴定意见中注明。

  (五)鉴定意见呈报上级主管部门,经批准后颁发鉴定证书。

  第六章 新产品技术档案和成果登记

  第十八条 新产品的技术档案必须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

  (一)新产品试制和小批试制结束后对产品图样和各种技术文件、 资料应系统整理、装订成册,并附有目录,研制单位技术负责人应予审核。

  (二)新产品试制试产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资料, 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该归档的图样、技术文件和有关资料必须全部归档, 以保证档案的完整性。

  第十九条 柴油机新产品经部级组织鉴定并批准后, 可按有关规定向部主管部门登记并申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编号。

  附柴油机新产品试验项目及要求

  1.试验条件

  (1)台架性能试验应统一使用GB10327-89标准规定的发动机检测用标准轻柴油,机油牌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

  (2)测试设备。仪表的精度及测点布置应符合GB1105.3标准规定。

  (3)标准环境状况按GB1105.1标准的规定。如试验环境状况与标准环境状况不符时其功率和燃油消耗的修正按GB1105.1标准规定。

  (4)柴油机所带附件按JB/NQ51.2标准要求。

  2.试验项目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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