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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费回收工作的补充通知

电安生[1994]719号

颁布时间:1994-11-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电力工业部 国家经贸委

  今年以来,全国电费拖欠明显增加,日趋严重。截止10月底,全国累计欠费达108亿元,已严重影响电力企业的正常生产。国务院领导对此十分关心,指出“这种拖欠一定要解决。应该是用电要花钱,不花钱就不能用电”。为认真解决电费回收中出现的新问题,遏制欠费增长势头,保证购买发电燃料所需资金,维护电力供需双方正常关系,保证电力正常稳定供应,现对进一步加强电费回收工作的有关问题再次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继续按《关于进一步抓好电(热)费回收确保财政收入的通知》(能源经[1991]1111号)、《关于加强电费回收工作的补充通知》(电安生[1993]490号)的规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电费回收的指示,做好电费回收工作。加强电是商品的宣传。使全社会都认识到“用电要花钱,不花钱不能用电”的基本道理,消除“欠费有理,欠费有利”的错误认识,增强用户自觉付电费的意识。

  二、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遏制电费拖欠增长的势头。要努力做到当月电费如期结清,不得拖欠。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积极帮助协调,使欠费企业与电力企业签订还款协议,以明确偿还责任和措施。对不能履行协议的,电力部门应商当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同意按照“一次黄牌警告,二次红牌限电,三次通知拉闸”的程序,区别情况,进行限电或停电,但对保安用电要予以保证。

  三、各级电力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对产品质量好、又有销路的企业要保证其用电;对生产滞销产品而又欠电费的企业,应根据限产压库的精神压减其供电指标或停止供电。

  四、有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所属发电厂(以下简称华能电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华能电厂上网电费要及时结清。在目前拖欠电费较多的情况下,要按风险共担的原则,实行等比例结算办法,超过双方约定比例拖欠华能电费的,应比照《全国供用电规则》规定,由电力企业向华能电厂支付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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