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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紧急通知

电人教[1994]723号

颁布时间:1994-12-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电力工业部

  针对当前一些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乱涨工资、乱发奖金和津贴,造成社会集团购买力增长幅度过高,消费基金增长过猛,现金投放明显过快等现象,国务院发出《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4)25号),并于11月10日由李鹏总理主持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布置。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经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电力系统各单位党政领导同志,一定要把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工作,提高到维护国家财政金融秩序、保持市场物价稳定、抑制通货膨胀和加强廉政建设的高度来认识。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自觉地把本部门、本单位纳入国家的宏观调控之下,认真负责地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保证国务院的各项规定和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在本部门、本单位得到落实。

  二、我部在《关于电力企业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若干意见》(电经(1994)557号)中,已就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加强资金管理,坚决抑制非生产性和计划外开支,加强财务管理,抑制高消费行为,加强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抑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等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单位要结合国务院明传电报的要求,对贯彻落实上述“若干意见”的情况逐条进行一次认真自查,并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纠正查出的问题。

  三、各单位年末一律不得突击花钱,不得乱发奖金、实物及各类有价证券;要严格控制招待费、交际费开支,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及赠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用公款组织各类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四、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工资总量和工资水平。对按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的使用,要全部纳入工资基金管理,一律不得突破计划下达的或工效挂钩计提的工资总额,不准擅自提高工资标准(包括工龄津贴):对工资外收入必须严格控制和清理,符合政策规定的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违反规定的要坚决取消。经营者的收入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并履行审批手续。对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单位,必须限期自行纠正。

  五、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六、在1995年元旦、春节期间,各单位更要特别注意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少数任务不足,经济困难的企业要多注意关心生活困难的离退休职工,其他单位一律不得巧立名目乱发钱物。

  附: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

    (1994年11月9日 国发明电(1994)25号)

  今年下半年以来,消费基金增长过猛,现金投放明显过快。一些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编造假用途套取银行现金乱涨工资、乱发奖金和津贴;社会集团购买力增长幅度过高;个人所得税征管中还存在执法不严、征管偏松、税款流失较多的现象。这种状况如不采取有力措施迅速予以扭转,按三季度的现金投放速度预测,年底市场货币供应量增长幅度将高达40%.这将严重干扰财政金融秩序,影响当前的市场物价稳定,而且对通货膨胀的治理以及明年货币信货计划的安排都将造成很大的压力。

  为了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切实加强现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禁止行政、企事业单位滥发钱物和年终前突击花钱,各单位增提的总工资和总额承包奖,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经财税、审计、劳动部门审核。元旦前一律不得提前发放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兑现承包奖,欠税单位不得兑现承包奖。对违反规定的,银行有权拒付,并由当地政府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惩处。

  二、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资套改政策坚决控制增资总量的通知》(中发(1994)6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国家审批的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执行,对于增资额超出国家下达指标限额的部分,国家不予承认,财政部门不得从财政预算中拨款。劳动部要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工资总额计划情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69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各级劳动、财税和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工效挂钩的检查监督,严格按照核定的基数和比例执行。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工资总额不得超过计划下达的指标。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国发(1985年)11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实行工资基金计划管理的企业,其各项工资性支出必须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通过银行支取或转帐,不得以其他手段套取或坐支。银行要按《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监督各单位的工资性现金支付,计划之外的,有权拒付。

  三、行政、企事业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切实加强现金管理。各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帐户,一切现金支出只能在一家银行的基本帐户支取。不得编造假用途套取银行现金搞消费基金支出。超过结算起点(1000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帐。对差旅费等必需的大额现金支取要执行大额提现申报、审批制度。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今年9月发布的关于企事业单位开户管理的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发行、购买和使用代币购物券。行政、企事业单位发放的各种奖金、补贴、津贴,不论是现金、实物或股票、债券,都必须计入工资总额中,个人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扣不缴的以偷税漏税论处。和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和检查工作。

  四、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现金管理,严格结算纪律。要严格履行工资基金管理和现金管理的职责,不得自行放松现金管理;在保证开户单位合理现金需要的同时,加强柜台监督,严格大额提现审批制度。对超过结算起点(1000元)的不得支付现金。不得违反开户管理规定允许企业多头开户,不得放松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拉客户、拉存款,不得通过压票压汇占用他人资金。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严禁用公款搞个人高消费和把公款转化不为人消费基金。要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开展消费基金检查的通知》(国发明电(1994)11号)的要求,组织计委、经贸委、劳动、人事、财政、税务、审计、企业主管部门和银行等部门对所辖地区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的消费基金和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及时加以纠正。对检查不彻底的要进行补课。通过检查坚决把本地区行政企事业单位乱发钱物及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不正之风刹住。

  七、为了减轻货币发行对当前市场物价的压力,人民银行已将现金投放和回笼计划下达给各地区。各地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支持,确保实现。各银行要继续严格控制信贷规模,认真落实现金发行、回笼计划;要努力改进服务,通过上门服务、到农副产品收购网点吸收储蓄等措施,大力组织存款,增加信用回笼。

  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纪律,共同把严格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工作抓好,并决定于11月10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具体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立即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和这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做出具体布署。国务院决定,这项工作实行“省长负责制”,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直接负责做好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保证各项要求和措施的落实。

  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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