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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颁布时间:1994-06-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电力工业部

  第一章 总则

  1.1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供电企业的收费行为,保障电力供销和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1.2 从事电力供应经销活动的企业及其主管机关,应遵守本规定。

  1.3 各网、省电力局可对每项收费内容作出说明并规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二章 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

  2.1 电费。包括:基本电费、电度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无功电价电费、分时电价电费(丰枯电价电费,峰谷电价电费);

  2.2 随电费收取的费用。包括:地方附加费、电建基金、三峡基金、“高来高去”燃料差价费(含手续费)、买用电权收费、超发自销电量加价;

  2.3 行政处罚性收费。包括:超计划用电指标加价、超用电单耗加价、居民超标准用电加价、家用空调使用容量费、违章用电罚款、窃电追补电费及罚款、电费滞纳金;

  2.4 管理性收费。包括电费保证金、电度表保证金、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和复审费、承装、修电气施工单位资质审查费;

  2.5 用户应承担的供电网络建设资金,如供电工程贴费;

  2.6 中央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收费。

  第三章 劳务性收费项目

  3.1 资产属用户所有的电气设备的交接及预防性试验费;

  3.2 用户内部继电保护整定值计算、保护调试费;

  3.3 用户要求校验供电局计费电度表预收的校验费(校验不合格预收校验费全部退还用户);

  3.4 应用户要求代用户停送电服务费;

  3.5 35千伏及以上电压受电的用户内部受电及配电方案的咨询费;

  3.6 特殊用电保障服务费。

  第四章 经营性收费项目

  4.1 受用户委托承揽的供电(受电、配电)工程的设计、施工费用(包括用户 电装置及内部配电工程以及由用户投资兴建的供电工程);

  4.2 非供电企业计费用的属用户内部使用的电度表、互感器等的修理、校验费;

  4.3 用户电气设备及线路修理费、代维护管理费(按委托合同);

  4.4 公用路灯代为设计、施工运行维护费;

  4.5 受用户委托的用户受电装置启运方案编制费;

  4.6 用户受电装置初次检验不合格后的复验费;

  4.7 向用户收取的业务费包括更名过户费、移表费、临时用电或不交供电贴费用户的接电费、窃电或违章用电停电后复电费、表证工本费;

  4.8 因用户原因而造成重复办理银行委托收费的手续费和邮资费;

  4.9 供电设备租赁费;

  4.10 租用供电企业电杆挂线、挂物的租赁费;

  4.11 新产品挂网试运行的试运费;

  4.12 供销专用供电设备、器件及材料费。

  第五章 理赔性收费项目

  5.1 损坏供电设施赔偿费(包括用户、第三者过错或故意造成的损害赔偿);

  5.2 城市建设或用户工程引起供电设施迁移所需的改建费;

  5.3 损坏、丢失供电企业计量装置的赔偿费;

  5.4 违章造成私增容应追补的差额电费;

  5.5 高电价接入低电价用电追补的供电贴费;

  5.6 计量差错或超差应追补的差额电费(包括接线错误、二次线及装置超过误差范围)。

  第六章 附则

  6.1 上述收费项目,除国家已定出收费标准的外,其余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网、省电力局商省物价部门确定或修订。全省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

  6.2 今后需新增的收费项目,须由网、省电力局提出,并报经部批准后,才能定价执行。

  6.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收费项目均以本规定为准。

  6.4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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