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价字151号
颁布时间:1980-06-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电力工业部
部属各电管(电力)局,各省、市、自治区物价局、电力(电业、水电)局:
为了扶植新兴工业的发展,自一九六六年以来,对关内电解铝、电石、电炉铁合金、电炉黄磷、电解烧碱、电炼镁、钛、硅、钠、电炉钙镁磷肥、合成氨等十一种工业产品用电,陆续实行了优待电价。电解铝、电石用电,每度优待二分,比一般工业电价低百分之三十六点四,其他几种每度优待一分,比一般工业电价低百分之十八点二。
对上述产品用电实行优待电价,根据当时电力成本情况,从电价上采取一些临时措施予以扶植,是可以的。但是,二十年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这些新兴工业发展很快,一九七九年用电量高达三百五十多亿度,比一九六六年增长了二十三倍多,优待金额高达四亿二千万元,为一九六六年的七点八倍。而电力成本。却由于煤炭涨价,增加烧油,大幅度上升,实际上是亏本对这些产品生产供电的。显然,这种状况是难以为继的。二是,这些新兴工业经过二十来年的建设,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绝大多数产品已扭亏为盈(以电解铝为例,全国几个重点铝厂一九七九年全部盈利)。在这种情况下,仍用减少电力企业的应得收入对这些工业产品的生产用电进行贴补,是不符合等价交换的原则的,它既不利于企业的经济核算,也不利于能源的节约。为此,决定:对已享受优待电价的产品,暂时保留优待电价,但必须按照批准的耗电定额给予优待,超定额用电量不予优待,对新增加的生产上述产品的工厂和车间,不再实行优待电价。从一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