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价费(1997)第248号
颁布时间:1997-0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旅游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旅游局: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迅速发展,已日益成为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和我国对外开放密切相关的重要产业。但在旅游价格市场管理方面,由于法规不健全,仍存在一些乱涨价、乱收费、欺诈宰客、牟取暴利和低价竞销现象,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损害了企业长远利益,各方面反映较为强烈。为了规范旅游价格行为,整顿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居民消费价格上涨的通知》(国发明电(1996)6号)的精神,现将加强旅游价格管理,整顿旅游价格秩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旅游涉外饭店价格的指导。对旅游涉外饭店房租、餐饮价格,要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协调,规范房租、餐饮价格构成和价格行为,保持价格水平的基本稳定。对擅自加收服务费和随意设置收费项目等价格秩序混乱现象,要进行整顿。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在国家未有新的规定之前,只限于对来店宾客的住宿、餐饮、洗衣、电话四个服务项目。对符合规定和审批程序加收服务费的,可予以保留;对在规定项目之外加收服务费的以及未经审批加收服务费的,要予以取消。规范旅游涉外饭店代办业务收费秩序,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确定。
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按照价格分工管理权限由各级物价部门实行分级管理,具体价格管理目录由国家物价部门和省级物价部门确定并公布。游览参观点门票,应根据游览内容、观赏价值、服务设施、服务质量等情况,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价格标准。地方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同类国家级特殊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水平。要从严控制游览参观点内各类临时展出及短期游园活动的门票价格,临展及短期游园活动的门票,一般不得同游览参观点门票联售。要取缔自行设立的“园中园”收费和制止强行搭售行为。规范门票的印制,严禁门票盖章加价。
三、做好旅行社报价协调工作。国际(原一类)旅行社的国际旅游对外报价,由旅行社参照国家协调下达的价格指导意见确定,游览参观点门票费用项目要在报价中单列。严禁旅行社低价招徕和竞销。加强对各类旅行社组团的国内及出境旅游价格的指导和协调,旅行社经营的主要旅游线路的旅游报价,应报物价、旅游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旅游部门要做好本地区旅行社经营的主要旅游线路报价水平的协调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参考价格。同时,应建立对不正当定价行为的监督和劝告、公布制度。
四、整顿旅游商品价格和经营服务收费秩序。旅游定点涉外商店经营的商品要质价相符,明码标价,坚决整顿利用虚假折扣价蒙骗消费者或利用虚高标价、大给中间人回扣等形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加强对游览参观点内各项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餐饮、照像、划船、娱乐、住宿等经营服务性收费秩序。规范旅行社与其它旅游经营单位间的价格结算行为,禁止利用回扣手段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整顿“一日游”及各种短途固定线路旅游收费秩序。经营者不得强行服务收费,不得进行价格欺诈、变相涨价和牟取暴利。
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各类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旅游定点涉外商店以及游览参观点单位必须用规范的文字在显著位置标明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名称、等级和价格。各种价目表,一律以人民币为单位标价计价。不准以外币标价计价。国际(原一类)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旅游定点涉外商店以及境外游客较多的游览参观点单位还必须同时用中、英文等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进行明码标价。
六、加强旅游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各项旅游价格和收费,属于政府定价的,要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标准执行;属于经营者定价的,要遵守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管理办法和价格行为规则。严禁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导游、司售人员等收受回扣、擅自减少协议中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降低服务等级标准、侵犯游客或客户的合法权益。物价部门要加强旅游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公布投诉渠道,完善监督和检查制度,坚决查处各种乱涨价、乱收费、变相涨价、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牟取暴利、低价竞销等价格违法行为。
七、切实加强领导。各级物价部门应会同旅游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并与工商、公安、技术监督、交通、风景、园林、文物、林业、宗教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旅游价格的清理整顿工作。各地要将清理整顿情况,于1997年5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国家计委和国家旅游局。
199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