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城景函[2005]143号
颁布时间:2005-11-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暨数字化景区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工作。建设部城建司拟在全国选定部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作为试点,就数字化建设工作进行重点指导和扶持,同时启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平台等有关数字化建设。现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试点工作基本目标数字化建设是整体提升风景名胜区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景区环境、社会、经济效益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风景名胜区创新管理模式、主动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试点工作,要经过一至两年努力,实现以下三个基本目标:
(一)完成10个以上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数字化试点建设和验收工作,使这些景区在资源保护、规划建设、旅游服务、规范管理等各领域的数字化信息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并在全国景区中实现数字化管理单项或多项系统领先水平,为全面推开数字化景区建设提供示范经验;
(二)建设并试运行全国统一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管理平台和公众商务信息网,初步形成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数据中心,为全面推开数字化景区建设奠定基础;
(三)完成有关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的标准、规范等起草编制工作,为全面推开数字化景区建设提供技术保障。
二、试点景区的选定为保证数字化景区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试点景区的申报、推荐和选择,应把握好以下几点要求:
(一)数字化建设试点景区的选择范围,仅限于已建监管信息系统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二)资源保护与开发、规划建设、科研投入等方面有较好的基础;
(三)试点景区选定工作,采取景区申报、省级主管部门推荐和建设部城建司委托的专家组评议的方式择优录选。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只能推荐一个备选试点景区;
(四)已经开展数字化建设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优先申报。
三、试点建设进度安排(一)试点景区的推进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1、2005年11月30日以前,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填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试点单位申报书》(见附件),省级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一并报建设部城建司;
2、2005年12月31日以前,建设部城建司确定首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试点单位名单,并予以公布;
3、2006年5月31日以前,所有试点景区完成数字化建设总体方案的编制与评审,并在有关专家组的指导下,按照评审后的总体方案逐步实施;
4、2006年12月至2007年6月,建设部城建司对首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试点单位,根据不同类型和进度情况分期进行达标验收,总结试点经验。
(二)试点建设的其它几项主要工作:
1、2005年年底以前,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管理平台试运行,实现监管信息系统遥感数据和有关信息报表、宣传资料的网络化传输;
2、2005年年底以前,启动“中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公众商务信息网”建设,2006年年内实现面向社会公众的资讯和风景名胜区参观游览服务;
3、2006年上半年,完成《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指南》的编制;年底前完成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的验收工作。
四、对试点景区的要求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总体上是一项集信息化技术和管理科学为一体,内容复杂、结构庞大的系统工程;同时也是一项带有探索性和创新性、有较大难度的管理工作。因此,要求数字化建设试点景区:
(一)组建数字化建设专门工作班子,负责与数字化建设工作有关的业务,具体承办数字化建设工作中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调度;
(二)高度重视数字化景区建设总体方案,在建设部有关专家组的指导下,认真组织力量,及时做好总体方案的编制;同时对专家组的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三)科学制定本景区数字化建设资金预算;本着先急后缓、突出重点原则,落实资金安排,确保数字化景区建设各项工作所需经费。
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园林局,认真做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试点单位的遴选和推荐工作,及时将填报好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试点单位申报书》上报建设部城建司。
联系人电话:安超 010-58934361、58934579(传真)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