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管理发[1995]279号
颁布时间:1995-12-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旅游局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旅游业发展需要,提高旅游接待服务水平,规范我国内河旅游船市场,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对全国内河旅游船进行星级评定。
第二条 内河旅游船是指在我国内河水域,具有24小时以上营运的能力、以接待旅游者为主并能提供食宿和娱乐服务的客船。
第三条 内河旅游船星级的评定,标志着旅游船的建造、装璜、设施设备、服务项目、服务水平等与不同层次消费水平的旅游者需求的一致程度和满意程度。
第四条 国家旅游局设立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和管理全国内河旅游船的星级评定工作。
第五条 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工作;按标准要求每年组织旅游船星级复核检查;负责旅游船星级检查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核工作。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参加统一组织的旅游船星级评定工作。
第六条 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内河旅游船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5732一1995)进行。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内河或江湖水域,符合船舶建造规范的要求,并经交通部批准运营的旅游船,均可参加星级评定。
第八条 经批准投入运营不满一年的旅游船可评定预备星级,正式运营满一年(含一年)的旅游船方可正式评定星级。
第九条 内河旅游船的星级依照旅游船的建造、装璜、设备设施条件与维修保养状况和经营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标准、服务项目设置等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定。
第十条 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办法,采取考察标准要求的必备条件与依据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各项评定细则进行检查评分相结合的综合考评。 这些评定细则包括: 1旅游船设施设备评定细则 2旅游船维修保养评定细则 3旅游船清洁卫生评定细则 4旅游船服务质量评定细则 5旅游船宾客意见评定细则
第十一条 凡1996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旅游船,如个别考核项目达不到标准(GB/T15731一1995)的要求,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将按本规则具体实施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凡1996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旅游船,如达不到标准的要求,则不能评定申请的星级。
第十二条 申请评定星级的旅游船,如达不到《设施设备评定细则》规定的得分数或《维修保养评定细则》、《清洁卫生评定细则》、《宾客意见评定细则》规定的得分率,则不能评定所申请的星级。
第十三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将已评定星级的旅游船舶名称及星级向海内外公告,并要求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体乘坐星级旅游船。
第十四条 旅游船取得星级后,如需关闭星级标准规定的服务设施设备、取消或变更星级标准规定的服务项目,须报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凡已评定星级的旅游船,其经营管理水平达不到与星级相符的标准,由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给予以下处罚:口头提醒,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暂降星级、限期整顿,降低星级,取消星级。
第十六条 全国内河旅游船均须接受星级检查员的检查,并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检查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十七条 旅游船星级检查员须秉公办事,严格按标准检查,执行有关规定和纪律。
第十八条 检查员在检查旅游船时,除持有检查证外,还必需同时持有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介绍信。
第十九条 根据检查员的检查结果和宾客意见,国家旅游局将定期评比全国最佳星级旅游船,并颁发流动奖杯。
第二十条 旅游船对星级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国家旅游局提出申诉。国家旅游局将在收到申诉的六十天内作出裁定。
第二十一条 内河旅游船的星级标志和证书由全国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由国家旅游局颁发。
第二十二条 旅游船星级标志应置于旅游船体或总服务台的明显位置。
第二十三条 星级旅游船应在其对外宣传广告等资料中标明旅游船的星级。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并负责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