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烟法[2001]10号
颁布时间:2001-01-03 17:00:27.000 发文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面准确地掌握烟草专卖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研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问题,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决定建立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报表分为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每半年统计一次。
二、各级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汇总统计和报表填报工作;各级烟草专卖局的专卖、稽查工作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统计报表报送本级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分别于当年8月底和翌年2月底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的统计报表报送国家局法规司。
三、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报送每年度下半年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本年度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对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及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四、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是一项经常性、严肃性的工作,具体承担统计任务的各省级烟草专卖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统计工作。
鉴于2000年是第一次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工作,请各省级烟草专卖局法制工作机构将2000年全年的统计报表于2001年2月底前上报国家局法规司,同时将省级局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负责人、联系人、电话、传真等有关情况,随统计报表一并上报。
国家局法规司联系人:蔡奕
联系电话:010-63605814
法规司传真:010-63605260
附件一: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及其说明
行政复议诉案件统计报表说明
一、3栏中的“其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前,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的案件等。
二、5栏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公民和法人作为共同申请人的案件。
三、6栏中的“行政处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项的内容。
四、7栏中的“行政许可”包括:行政审批、颁发许可证以及其他证书、核准等。
五、8栏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指对财产的强制措施(查封、冻结、扣押等)。
六、10栏中的“不作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九)、(十)项规定的行政行为以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不作为行为。
七、11栏中的“其他”包括:(1)除6—10栏以外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各项;(2)一个行政复议申请涉及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事项的;等等。
八、15栏中的“其他”包括:(1)除12—14栏以外的被申请人;(2)一个行政复议申请涉及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被申请人的;等等。
九、“已审结”一栏,是指受理后在本统计单位时间内已审理终结的案件。
十、22栏的“其他”包括:(1)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决定;(2)部分维持、部分变更的决定;(3)部分维持、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4)部分撤销、部分变更的决定;(5)部分撤销、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6)部分变更、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7)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转送的案件等。
十一、23栏中的“未审结”,是指受理后在本统计单位时间内尚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也未已撤回申请或转送结案的案件。
十二、24、25栏所指的行政赔偿是指申请行政复议时提出的行政赔偿,“件数”和“赔偿数额”,是指申请行政复议时提出的行政赔偿案件的件数和行政机关依法支付的赔偿数额。
十三、各省(区、市)烟草专卖局在填写报表时,在“地区”一栏填写有行政复议案件发生的地区。
十四、26栏中的“旧存”是指本统计时段之前留存的未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
十五、指标核对:1+2+3=4+5=6+7+8+9+10+11=12+13+14+15;1=16+17+18+19+20+21+22+23。
附件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及其说明
《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说明
一、6栏中的“其他”包括:(1)除3-5栏所列种类以外的被告,如省(区、市)烟草专卖局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等;(2)一个诉讼请求涉及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被告的。
二、报表中的“应诉总数”,是指人民法院已决定受理并通知行政机关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数;
三、报表中的“审理与判决”,是指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二审的,只填写二审结果。15栏的“其他”包括驳回起诉、终结等情形。
四、各省(区、市)烟草专卖局在填写报表时,在“地区”一栏填写有行政应诉案件发生的地区。
五、指标核对:1+2=3+4+5+6=7+1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