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费字[1992]184号
颁布时间:1992-04-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能源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能源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对申请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的单位进行登记,颁发勘查、开采许可证,可收取登记费(包括证书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油气勘查登记收费一百元;
(二)油气滚动勘探开发登记收费三百元;
(三)原油五十万吨以上、天然气五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油气田开采登记收费五百元;原油十至四十九万吨、天然气一至四点九亿立方米的中型油气田开采登记收费三百元;原油十万吨以下、天然气一亿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油气田开采登记收费二百元。
二、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重新登记,重新登记收费按首次登记收费标准执行。重新登记的周期分别为:油气勘查三年,油气滚动勘探开发十至十五年,油气开采十五至二十年。
三、登记收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收费收入应用于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五月十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