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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国计委[1994]

颁布时间:1994-12-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

  今年以来,物价上涨幅度过高,通货膨胀形势严峻,已成为困挠我国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其中,各种收费过乱、过高是带动物价总水平上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越权审批收费项目和标准,自立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扰乱了收费管理秩序,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针对当前物价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把抑制通货膨胀作为今年下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整个经济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和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根据李鹏总理9月6日在全国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上关于“要加强收费管理,各地区、各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国家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之外提高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指示精神,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力度,严厉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各级物价部门要按国务院的规定,严格把好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关,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新的收费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根据国务院关于不再出台新的调价措施的精神,今年下半年和明年上半年不再提高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二、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单位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3]18号文件规定,到本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监督。《收费许可证》由省级物价部门统一印制,并由指定的物价部门颁发,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印制和发放。对无证收费的,要按乱收费行为查处。

  三、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为强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巩固治理乱收费成果,使收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60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年审的重点是审验收费许可证中填列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计算办法的执行情况。对审验出来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乱收费行为,由物价检查机构从严查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还要根据情节对违法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

  四、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地要结合当前全国物价大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涉及农民负担以及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收费,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乱收费行为,要给予经济处罚,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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