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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能否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第164号

颁布时间:2001-06-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能否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的请示》(工商企字[2001]22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和现行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事业单位自身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因此,事业单位不得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非独立核算的营利性经营机构。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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