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教[2001]74号
颁布时间:2001-08-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中央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中央级高等学校房屋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适应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1999年制定颁发的《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请各单位在每年8月底前将下一年高校修购项目申报资料报财政部。
附件:一、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二、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修购专款项目申报书
三、部(委)高校修购项目预算审核汇总表(略)
附件一:
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促进中央级普通高校房屋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修购专款)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修购专款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修购专款是指中央财政在年度教育事业费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用于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的房屋修缮、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的资金。
房屋修缮主要指连续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房屋,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鉴定属于危险性房屋的维修;仪器设备购置主要指为教学、实验服务的仪器设备和图书等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主要指供水、供电、供暖、供气设施和道路维修改造。
凡涉及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长期出租或转为对校办企业投资的房屋、基础设施等的维修改造费用,不应包括在修购专款之内。
第三条 修购专款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兼顾一般的原则分配。
第四条 修购专款实行项目管理,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预算、建立项目库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五条 修购项目的申报。
(一)高校申请修购项目,要符合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要符合修购专款的支出范围,要经过充分的论证。
项目学校要匹配一定的自筹资金,匹配比例一般不低于申请修购专款的20%。
(二)申请修购项目由项目学校按规定填报《中央级普通高校修购专款申报书》(附件二),提出项目具体内容、经费预算(含自筹资金部分)、实施期限(分年度实施计划),分析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预期效益等情况。向主管部门报送申请修购专款的书面报告,同时抄报财政部。
(三)主管部门对项目学校报送的《项目申报书》提出初审意见,按规定编报《××部(委)高校修购项目预算审核汇总表》(附件三)及修购专款申请报告,上报财政部。
第六条 修购项目的审核。主管部门、财政部应对学校申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包括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填报要求,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等。
对一些大型修购项目的审核,由财政部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中介机构对项目的评审内容、程序等按有关的项目评估管理办法执行。财政部根据专家或中介机构的评审结论,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七条 修购项目预算的确定和下达。财政部根据项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专家或中介机构的评估结论并结合国家财力可能,按项目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后确定项目预算。当年未安排专款的项目,可滚动下年研究安排。
修购项目预算确定后,财政部通过项目学校的主管部门下达项目预算,同时抄送项目学校。
第八条 项目预算的实施。
(一)项目预算实施中要建立“第一责任人制度”。各项目承担高校校(院)长为项目实施中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
(二)各项目学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项目及项目预算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撤销或变更的,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预算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完工后,项目预算指标有结余的,经财政部批准可留归高校用于其他修购项目。
(四)年度终了,项目学校要按规定编制年度项目决算;并附详细说明,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对未完工项目要单独说明,待项目完工后,项目学校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按规定编报项目预算的使用情况报告(格式另定)。
第九条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各项目承担高校和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执行的监督检查。财政部要对各高校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修购项目的绩效进行考评,考评办法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考评结果作为财政部以后年度审批立项和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财政部确认后,要对项目承担高校做出收回专项资金、在一定时期内不予核批专项等处罚。
(一)未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扩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完工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经审计后确认项目管理不善、有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
第十一条 “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211程”专项资金安排的房屋修缮、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支出仍按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财公字[1999]361号印发的《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二:
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修购专款项目申报书
《项目申报书》格式(略)
《项目申报书》说明
1.《项目申报书》是中央高校向财政部申请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修购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时所使用的申报材料标准格式,由项目单位组织填制,二式三份,报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学校留存。每个项目填制一份《项目申报书》,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类性质的房屋建筑物或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可视同一个项目“捆绑”填列。
2.“项目名称”应当按照规范的用语表述,如:“××房屋维修”、“设备购置”、“基础设施改造”等。
3.“项目单位”必须填写单位全称。
4.“项目负责人”应当填写项目单位直接组织实施该项目的责任人。
5.“新立项目”是指向财政预算新申请的项目。
6.“调整项目”是指以前年度财政预算已批准实施和纳入中央部门高校修购专款项目库备选,但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项目。
7.“项目总体目标”是指项目预期达到的目标以及预期实现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应当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进行表述。
8.“阶段性目标”是指项目分阶段实施时,不同阶段的预期目标。分阶段时间以“月”为单位。没有分阶段实施的项目可以不填写。
9.“项目组织实施条件”是指项目单位在实施项目的过程中应当具备的人员条件、资金条件、基础条件及其他相关条件。
10.“项目类型”、“项目属性”中,在所选选项后面的“□”中划“√”。
11.《房屋修缮项目支出预算表》、《设备购置项目支出预算表》、《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支出预算表》由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国家规定的标准和项目概算测算填报。
12.项目单位在填报“房屋修缮项目支出预算表”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支出预算表”时,如果项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房屋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应当在表中分别填列。
13.“设备购置项目支出预算表”用于填报大型购置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类型如实填报。“项目名称”应是一个建设项目的设备购置,也可是同类型成批量设备的购置。如一个语音实验室的整体建设或成批计算机购置。“项目分类”下的“其中”栏应根据购置设备的名称分别填列。
14.《项目可行性报告》一般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编制。
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
一、基本情况
1.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人员、资产规模、财务收支状况等情况。
2.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职务、职称、专业、联系电话、与项目相关的主要业绩。
3.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类型;主要工作内容、预期总目标及其阶段性目标情况;主要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指标;项目总投入情况(包括人、财、物等方面)。
二、必要性与可行性
1.项目背景及实施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受益范围分析;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是否属于国家政策优先支持的领域和范围;国家(含部分、地区)需求分析;申请单位事业发展需求分析。
项目实施对申请单位、所属领域或行业事业发展的意义与作用。
2.项目实施的可行性。与同类项目对比分析;项目的主要工作思路与设想;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及可靠性分析;项目预期社会效益分析;项目预期效益的持久性分析。
3.项目风险与不确定性分析。项目实施存在的主要风险与不确定性分析;对项目凤险的应对措施分析。
三、实施条件
1.人员条件。项目负责人的组织管理能力;项目主要参加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职称、专业、对项目的熟悉情况。
2.资金条件。项目需要的投入总额;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最低需求额;其他渠道资金的来源及其落实情况(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及资料)。
3.基础条件。项目申请单位及合作单位完成该项目已经具备哪些基础条件(重点说明项目申请单位及合作单位具备哪些设施条 件,需要增加哪些新的关键设施)。
4.其他相关条件。
四、进度与计划安排项目的阶段性目标情况:分阶段的实施进度计划与计划安排情况。
五、主要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