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财[2001]17号
颁布时间:2001-09-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扶贫办,计划单列市教委、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恢复或建立了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以下简称助学金制度),这对帮助贫困学生就学,保证各地按时完成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起了很大的作用。目前,全国仍有一部分中小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面临着上学难的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有关精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顺利就学和正常完成学生,各地、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助学金制度,切实保证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各地都应设立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专款,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切实保证助学金制度的顺利实施。
为推动各地做好对中小学贫困学生资助工作,中央财政设立“国家义务教育贫困学生助学金”专款,重点支持西部贫困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境地区,同时适当兼顾其他特别贫困地区。
二、助学金经费来源,按照财政体制和教育管理体制,实行以地方为主、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办法,主要从各级财政安排的教育事业费中统筹解决。扶贫资金也要根据扶贫开发规划的总体要求予以适当支持。同时,广泛吸收社会各界捐款,资助贫困学生。
三、助学金主要用于抵减贫困学生的杂费、课本费以及补助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费等。助学金原则上集中分配到校,不直接发给学生本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核准后的享受助学金学生的名单和数额,将助学金如数拨给学校。享受助学金学生的名单和数额,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助学金的发放对象,主要为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负担杂费、书本费、寄宿生活费而未入学和可能辍学者。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儿童、孤残儿童应优先资助。
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会同财政部门、扶贫办,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科学的方法,制定出衡量贫困学生的具体方法和标准,确保贫困的学生得到及时资助。
六、助学金依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每学期评定一次。针对贫困程度不同的学生,应相应设立不同等级的助学金,可全额免收杂费、书本费、寄宿生活费,也可部分减免。享受助学金学生的名单及金额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七、学校应及时办理助学金的发放事项,保证学生入学,不得因学生交不了杂费、课本费、寄宿生活费等而拒绝学生入学。
八、各地应加强对助学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确保助学金专项专用,及时拨付,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九、高中阶段贫困学生的资助问题,各地也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建立助学金和奖学金制度予以解决。
十、各地要大力宣传助学金制度,使国家资助困难学生的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以推动助学金制度的实施。
十一、助学金的标准和发放的具体办法,各地可结合城镇、农村学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须在2001年12月31日前,将本省(区、市)实施中小学助学金制度的办法和各级财政安排的助学金经费数额报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健全中小学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教财[1995]53号)与本文不同之处,按本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