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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重新占有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杭财国资[2003]661号

颁布时间:2003-09-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杭州市财税局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级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1]57号)的有关精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切实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重新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固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固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此项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全面理顺资产权属关系,明确管理目标,促进资源优化配置。这既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的需要,也是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产权登记是一项基础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各部门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并从人力、物力上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凡是已经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占有使用固有资产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都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向财政部门申办国有资产重新占有产权登记。申办单位的范围按照《办法》第三条规定执行。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重新占有登记时点为2002年12月31日。此项工作从2003年9月1日开始,10月15日结束。原有的产权登记表证自2003年9月1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四、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市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产权登记数据及资料,做好数据的整理与分析工作,认真编制年度产权登记汇总分析报告。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市级各主管部门应于2003年10月15目前将本地、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重新占有产权登记汇总分析报告及汇总数据上报市财政局。

  五、《行政事业单位固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政府统一采购、单位改制和资产处置时的必备材料。对未取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单位,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上述相关事项。对不按《办法》申办产权登记,或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证明文件骗取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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