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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给予吴江市骏丰纺织有限公司和吴江市盛宝龙纺织有限公司警告行政处罚的通报

外经贸机电函[2002]88号

颁布时间:2002-09-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部门、各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2001年底,吴江市骏丰纺织有限公司和吴江市盛宝龙纺织有限公司在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招标的情况下,擅自与外商签订了喷气织机的进口合同。合同签订后又分别委托江苏省设备采购国际招标中心和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进行虚假的国际招标,并最终使合同的卖方中标。

  这种规避法律、虚假招标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吴江市骏丰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盛宝龙纺织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各机电办要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招标市场秩序,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各招标机构应当引以为戒,加强自查自纠,在接受委托时,深入调查,严格按照招标规则开展业务。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吴江市骏丰纺织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东方丝绸市场

  被处罚人:吴江市盛宝龙纺织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南环路

  2001年底,吴江市骏丰纺织有限公司和吴江市盛宝龙纺织有限公司在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招标的情况下,擅自与外商签订了喷气织机的进口合同。合同签订后又分别委托江苏省设备采购国际招标中心和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进行虚假的国际招标,并最终使合同的卖方中标。以上事实,有海关的报关合同为证。

  这种规避法律、虚假招标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吴江市骏丰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盛宝龙纺织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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