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4]177号
颁布时间:1994-08-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财政部(94)财预字第217号《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法规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税务局询问原来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的法规是否继续执行,现明确如下:
代扣、代收手续费只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法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对于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的,原来有关代征手续费的提支法规仍然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