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2]197号
颁布时间:2002-12-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2001]18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组织的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及2001年调整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进口符合财税[2001]186号文件《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规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2002年度项目执行期限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2001年度项目有关事项按财税[2002]34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表(略)
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中外合作中标区块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表(略)
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调整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