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3号
颁布时间:2001-12-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1年2月9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聚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税税则号为“39031900-其他”项下的“通用型聚苯乙烯”和“高抗冲型聚苯乙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并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初步裁定,上述三国的被调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的聚苯乙烯存在一定程度的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聚苯乙烯未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进口被调查产品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聚苯乙烯的反倾销调查。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