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1998]102号
颁布时间:1998-04-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重庆市审计局、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财政部等〈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的通知》(渝检办[1998]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重庆市审计局、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财政部等《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3月4日 渝检办[1998]8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及各区市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人民检察院: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对财经纪律状况的监督,特别是近年来加大了执法力度,各级政府、各部门和财经执法机构做了大量工作,对整顿经济秩序、保证财政预算平衡和推进反腐败斗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财经执法工作中,普遍存在执法不严,特别是“对事不对人”的现象十分普遍,已成为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为了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乱纪人员的责任,现将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财监字(1998)4号]文件转发你们,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
1998年1月19 日财监字[19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监察厅(局)、人民检察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长期以来,党和国家一直十分重视财经纪律状况,采取措施维护和整顿财经秩序,各部门和各财经执法机构做了大量工作,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财政预算平衡和推进反腐败斗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财经执法工作中,也普遍存在执法不严的情况,特别是对财经违法违纪案件的主要责任人员处罚不力,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对事不对人”的现象十分普遍,已成为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这种状况如不采取果断措施加以改变,不仅不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还会对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产生不良影响。为此,各财经执法部门必须切实提高对严格执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牢固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纪观念,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改变执法不严的状况。为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审计机关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在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中,必须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按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追究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移交有关行政监察部门研究处理;需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各级财政、审计机关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要高度重视追究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实。各级财政、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考评单位和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
三、各级行政监察和检察机关对财政、审计机关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提出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作出答复。
附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