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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云南省税务局、昆明海关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云经贸科[1993]344号

颁布时间:1993-09-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云南省税务局 昆明海关

各地州市经委(计经委)、税务局,各所属海关,省级各经济主管厅局(公司):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经贸[1993]261号文《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是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战略性措施,各有关部门应大力鼓励、支持;对已具备《暂行办法》中规定条件的技术中心,应积极组织办理申报,以使技术中心尽早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根据《暂行条件》中申报程序的规定,我省申报程序为:驻我省中央所属企业(集团),直接向其主管部门申报,地方企业(集团)向省经贸委申报(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由省经贸委商省税务局、昆明海关初审后,向国家经贸委推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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