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经贸产业〔2002〕109号
颁布时间:2002-02-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外经贸厅(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海关,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止重复建设,保证摩托车生产、流通和出口的正常秩序,促进我国摩托车行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摩托车行业进行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摩托车生产企业管理。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经贸委以公告形式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以下简称《公告》)及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的《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摩托车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未经国家经贸委或国家计委批准,任何企业不得采取兼并、投资、联营、委托加工、设分厂等方式异地生产摩托车,不得将商标、产品型号、产品合格证等转让给《公告》(含《目录》,下同)以外的企业用于摩托车生产。对于擅自异地生产和非法转让、倒卖《公告》内产品型号、合格证、商标的行为,一经查实,国家经贸委将暂停或取消有关企业的生产资格,外经贸部将暂停或取消有关企业申请进口及出口投标的资格,有关执法部门要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坚决取缔非法拼(组)装摩托车厂点。凡《公告》外摩托车生产厂点,均属非法拼(组)装摩托车厂点。所有非法拼(组)装摩托车厂点,自2002年3月1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非法拼(组)装摩托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一次专项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法拼(组)装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对非法拼(组)装摩托车厂点一律予以取缔,没收生产设备和产品,没收违法所得。
对在2002年3月1日后继续生产、销售非法拼(组)装摩托车的生产厂点、经销单位,工商行政管理、质检等执法部门一经发现,要从严从重处罚。
三、坚决制止重复建设。今后,未经国家批准,各地不得新办摩托车生产企业。各种财政资金、金融机构贷款不得用于新建摩托车生产企业。
四、加强税收征管。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摩托车生产企业的税收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税收漏洞。从2002年1月1日起,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摩托车生产企业1999年1月1日-2002年1月1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凡是企业采取各种形式包税或定税的,要坚决纠正过来,逾期不纠正的,追究税务机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及相关企业负责人责任;对于偷税企业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从2001年起,摩托车生产企业一律不允许发生新的欠税;对以前年度的欠税,要制定计划、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追缴,并依法征收滞纳金。
五、加强摩托车销售和注册登记管理。国家经贸委将定期发布《公告》,供消费者上网查询。摩托车生产、销售单位出售摩托车时,要向消费者真实提供属于《公告》内产品的合格证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告》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对于非法拼(组)装摩托车(包括利用国产、进口和报废零部件非法拼(组)装的摩托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拆解。
六、整顿摩托车出口秩序。凡出口非法拼(组)装摩托车的,一经查实,海关一律没收。外经贸部对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出口实行无偿招标,具体办法按照外经贸部《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实施细则》办理。
七、加强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摩托车产品的质量监督;开展摩托车及其零部件产品的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假昌伪劣产品;促进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认真履行"三包"规定。生产企业必须真实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违反规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八、本通知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将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