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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清产核资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工交企业清产核资划转定额贷款和国拨流动资金实行有偿占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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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1980-07-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清产核资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为了促进国营工业交通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速流动资金周转,节约使用国家资金,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加强扭亏增盈和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报告》和国务院清产核资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关于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意见》,经研究决定,国营工交企业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后,由银行从超定额贷款中划转一部分作为银行对企业定额流动资金贷款,并对企业的国拨资金实行有偿占用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略)

  二、(略)

  三、从十月一日起,凡是已核完流动资金的企业,根据每月月初国家拨给的自有流动资金帐面余额,扣除“特准储备拨款”后,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分别向各级财政部门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月占用费率为2.1‰。各省、市、自治区需要适当提高占用费率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企业核定资金定额后,自有资金有多余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在企业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进行调剂。应当上交资金的企业,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不上交的,要加收占用费。加收的占用费应在企业基金中或企业利润留成资金中支付。加收比例,由各地自定。

  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所有企业都要实行国拨自有流动资金有偿占用办法,按照隶属关系向各级财政交纳占用费。

  四、企业交纳的流动资金占用费,是各级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应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管理。并在国家预算收入中增设科目,单独反映(即增设:“三、企业上交资金占用费类”,下设“流动资金占用费”———“款”,编号为47-1,原来“类”的编号顺延)。

  企业应交的资金占用费,要按月一次或分次缴入国库,不得拖欠和挪用。税务部门要按照监交利润的办法对资金占用费进行监交。

  企业交纳的流动资金占用费,在销售收入中支付。企业的销售收入减除销售成本、销售税金、固定资金占用费、流动资金占用费以及营业外支出净额后,才是企业实现的利润。

  五、从一九八0年起,新建企业、车间以及老企业由于生产增长所需增拨的定额内流动资金,根据国家预算安排的流动资金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作出适当安排,及时拨付。并按照国拨的流动资金有偿占用办法进行管理。

  六、实行由银行划转定额贷款和自有流动资金有偿占用的企业,在考核企业一九八0年完成利润计划时,可以将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和定额贷款少支付的利息,予以调整计算。利润留成试点的企业,可以相应地调整企业利润留成比例。计算增长利润留成时,也要按可比口径计算。对省、市、自治区财政来说,资金占用费和企业利润都是地方财政的收入,收入的总额没有变化,因此,不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包干基数。

  七、第二、七机械工业部的企业暂不实行国拨流动资金有偿占用办法。第三、四、五、六、八机械工业部的直属企业,由于财务体制刚改,实行流动资金有偿占用办法还有一定困难,待条件成熟后,由国防工办和财政部另行商定执行时间。

  八、物资、供销企业清产核资后,也应当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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