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发[1998]119号
颁布时间:1998-05-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审计署、 财政部、 监察部、 中国人民银行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财政厅(局)、监察厅(局)、人民银行分行、计(经)委、粮食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朱镕基总理的指示,由审计署牵头,会同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对农业发展银行和粮食系统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问题进行清查审计。这是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清查审计主要检查农业发展银行发放和管理粮棉油收购贷款情况,粮食系统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银行贷款情况,拟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资产、负债、损益情况。通过清查审计,核实粮食系统新增财务挂账和不合理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数额,分清问题性质及责任。凡违反规定虚增粮食亏损挂账的,要坚决剔除。对拟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的审计,要查清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这次清查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审计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清查审计方案,并负责清查审计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和国家粮食储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对省本级和地(市)级进行清查审计,并组织各县进行交叉清查审计。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会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清查审计拟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
三、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积极抽调人员,做好清查审计工作。审计署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清查审计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金融机构要协助提供有关情况和数据。粮食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四、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本通知所附实施方案开展清查审计,确保工作质量,按时完成任务。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问题清查审计报告和统计报表,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各审计厅(局)于8月31日前报审计署,同时抄报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对每个单位的审计统计数据,由各级审计、财政部门用规定的计算机软件汇总,将数据软盘于8月31日前报送审计署、财政部。对拟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8月31日前报审计署,同时抄报上述有关部门。
五、各地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进行清查审计,如实上报清查审计结果,对弄虚作假,有意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六、各地对清查审计中发现的造假账、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违规经营等违反财经法规的重大问题,要依照有关法规作出处理。对严重违纪违法的责任人员和有意干扰这次清查审计的人员,要及时移送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附件1:关于清查审计粮食系统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情况的实施方案
一、清查、审计目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清查审计粮食系统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银行贷款数额,分清性质,明确责任,为消化财务挂账和解决不合理占用贷款问题提供依据。
二、范围在全国范围内对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粮食主管部门、粮食企业进行清查审计(纳入清查审计的粮食企业范围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21号文的有关规定确定)。核实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底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农发行贷款金额。查实1992年3月31日以前粮食企业老挂账的消化及余额情况。
三、内容对农发行清查、审计内容:
1.核实农发行信贷资金来源总额。
2.农发行实际发放的粮油贷款、棉花贷款、其他农副产品储备贷款、开发类贷款及人行划转的专项贷款。
3.农发行实际库存信贷资金。
4.农发行违规占用信贷资金。
对粮食系统清查、审计内容:
1.粮食企业占用信贷资金总额,其中农发行贷款金额,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金额。粮食企业在银行开户情况以及将粮油销货款转入农发行以外金融机构的情况。
2.粮食企业占用农发行贷款情况。
(1)库存商品、货币资金、结算资金、粮油进项税等占用贷款金额。
(2)财务挂账占用贷款金额。
①未消化的1991粮食年度末财务挂账本金占用的贷款总额;
②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末新增财务挂账占用贷款总额。
(3)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金额。
3.新增财务挂账占用农发行贷款:
(1)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净损失占用。
①挪用贷款经营期货、股票造成的损失;
②挪用贷款经营房地产造成的损失;
③挪用贷款购置非生产性固定资产造成的损失;
④挪用贷款对外投资和联营造成的损失;
⑤其他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收支相抵后净损失。
(2)财产损失占用。
①固定资产净损失,其中:自然灾害造成的净损失,人为原因造成财产损坏、丢失、被盗等净损失;
②流动资产净损失,其中:自然灾害造成的净损失,人为原因造成财产损坏、丢失、被盗等净损失。
(3)按财务制度规定尚未摊入损益的费用开支占用。包括应摊未摊、应计未计的各项费用支出。
(4)政策性补贴未补挂账占用。
①粮油价格补贴;
②费用和利息补贴。
(5)老挂账利息支出占用。
①1992年3月末经营性和其他挂账正常利息支出;
②1992年3月末政策性挂账停息前正常利息支出。
(6)经营亏损占用。
①正常利息净支出;
②逾期贷款产生的加罚息;
③经营、管理费用净支出;
④销售粮油购销差价。
(7)其他部门挤占挪用占用。
①挤占信贷资金的利息支出;
②挤占挪用财政补贴资金影响利息支出;
③乱摊派、乱收费增支利息。
4.其他不合理占用农发行贷款:
(1)粮食企业附营业务占用贷款。
(2)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
(3)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占用贷款,按财务制度规定可列作坏账损失但尚未作为坏账损失计入盈亏的应收款占用的贷款。
(4)粮食企业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
(5)其他部门挤占挪用占用贷款。
四、组织方式
1.审计署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抽调人员,清查审计农发行总行和国家粮食储备局及中国粮食贸易公司等单位。
2.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会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清查审计国家粮食储备局直属的15家库(站):郑州特派办审计许昌、漯河直属库;京津冀特派办审计天津、承德、兴隆、三河直属库及秦皇岛储运站;哈尔滨特派办审计哈尔滨直属库;武汉特派办审计荆州直属库;成都特派办审计绵阳直属库;南京特派办审计蚌埠、黄山、邳州直属库;西安特派办审计宝鸡直属库;济南特派办审计德州直属库。
3.对拟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的清查审计,由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办会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另行下达)
4.审计署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对各省的清查审计情况进行检查。
5.各省(市)审计厅(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清查审计省级和地市一级,并组织本省县级之间的交叉清查审计。
五、要求
1.从审计农发行粮油贷款入手,抓住源头,层层追踪清查、审计。
2.对审计事项涉及的有关部门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3.对粮食企业跨地区有关事项的审计,各地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必须协查并按时完成。
附件2:1998年审计拟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的实施方案
一、审计目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有关规定的通知》,对拟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为粮食储备库划转提供准确依据。
二、审计范围及组织方式审计署会同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组织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拟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进行审计。重点审计1997年末和1998年5月末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三、审计内容
1.企业1997年末和1998年5月末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
(1)核实资产总额及其构成①流动资产总额:
现金、银行存款余额,开户银行及相应存款数额;
短期投资金额及构成;
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的金额,收入、成本挂应收款账户金额,长短期投资挂应收款账户金额,3年以上应收款金额;
中央、地方专项储备粮及企业自营的各项粮油库存实际金额,虚库金额,霉变、损失金额;
库存的各种包装物金额、残损金额。
②长期投资总额及构成,投资时间、投资返利金额、累积投资收益;
③固定资产账实金额,其中房屋和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
④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金额及构成;
⑤账外资产金额,其中流动资产金额、固定资产金额,转移资产金额。
(2)核实企业负债总额及其构成①流动负债总额及构成短期借款数额及构成;
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款账户金额、形成时间,其中3年以上应付款金额,收入、利润挂应付款账户金额,长期投资挂应付款账户金额;
应付工资、福利费金额;应付税金金额。
②长期负债总额及构成。
(3)核实所有者权益总额及其构成①实收资本金额和来源;
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金额。
2.企业1997年度和1998年1-5月盈亏情况。
(1)主营业务利润总额,其中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税金,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2)其他业务利润总额,其中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其他业务税金;
(3)国家粮油政策性补贴收入金额,其中未作收入金额。
3.在核实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基础上,清查、审计企业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具体操作见《关于清查审计粮食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情况的实施方案》。
四、要求
1.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审计报告及附表上报时需经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其主要负责人签章。
2.加强信息反馈,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以专题报告、简报、情况反映等形式及时上报。
3.要按时完成任务,审计报告和附表于1998年8月底前报审计署,同时抄报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