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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全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政办发[2004]69号

颁布时间:2004-07-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财政局、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整顿统一着装,对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树立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减轻财政负担,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站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如期完成。

  二○○四年七月二日

  关于全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实施方案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监察局

  烟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一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顿范围

  统一着装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履行职能和行政执法需要,统一穿着由国家规定的制式服装。统一着装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均无权批准。整顿范围包括:

  1.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部门及人员;

  2.经国务院批准着装的,部门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人员;

  3.凡统一配发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雷同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的行业及人员。

  二、整顿方式

  整顿工作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为主与重点检查抽查相结合。中央垂直管理的国家安全部门、海关系统、国税系统和国家质检部门的口岸部分,由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按条条组织整顿工作;省级垂直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地税系统以及公安部门等,由省级垂直管理部门按条条组织整顿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统一着装的整顿工作,“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收集、审核、汇总,上报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统一着装的整顿工作,“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直接报送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自查自纠收回的制式服装、库存服装及帽徽、臂章、肩章、大沿帽等制式标志,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和销毁。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按照鲁政办发[2004]49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整顿方案,并于2004年7月15日前将整顿方案及统一着装整顿办事机构负责人、联系电话报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统一着装清理整顿情况要于2004年8月25日前书面报送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除报送详细的文字材料外,要如实填报“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并附软盘。

  市直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的统一着装问题进行认真清理,对违规着装进行自查自纠,限期进行清理,按规定收缴违规发放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如实填报“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于2004年7月底前一并上缴(报)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市财政局、监察局、法制办等部门将联合组成检查组,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整顿统一着装工作进行抽查。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全市整顿统一着装情况报告市政府和省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违纪处理

  1.对2004年8月底以前,通过自查自纠解决了“过多”、“过乱”和仿制等问题,并已脱装的地区和部门,不再追究单位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2.对群众反映强烈、不认真自查自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区和部门,要及时督导,责令其限期整改。

  3.对拒不整改以及在2004年1月1日以后,仍然我行我素,继续批准违规着装的地方和部门,要严肃查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要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典型案件要予以通报,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五、组织领导

  市里成立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全市整顿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组长,市财政局、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直有关着装部门负责同志为协调小组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市级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全市整顿情况的调度、协调、督查、汇总、报告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市财政局、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上述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新闻媒体要向社会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着装范围,公布各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各设一部监督举报电话,市财政局:6688025,市监察局:6789847,市政府法制办:6631910.

  附件:

  1.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

  2.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

  附件1:

  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

  一、公安部门

  属于人民警察建制并授予警衔的在编人民警察。

  二、国家安全部门

  国家安全机关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任务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三、司法部门

  监狱、劳教部门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四、法院系统

  法院系统在编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五、检察院系统

  检察院系统在编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六、海关系统

  属于海关建制并授予关衔的工作人员和缉私警察。

  七、税务系统

  国税和地税系统直接从事征税的工作人员。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九、国家质检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从事检验检疫的工作人员。

  十、卫生部门

  卫生部门直接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的专职工作人员。

  十一、农业部门

  1.沿海、边境水域和内陆水域从事渔政监督检查任务的专职渔政人员;

  2.从事农业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3.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涉外渔船检验和渔港监督的专职人员。

  十二、林业部门

  从事森林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十三、交通部门

  1.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港务监督的外勤工作人员和对外籍船舶检验的专职人员;

  2.内河港务监督工作人员。

  十四、国家海洋部门

  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调查船队和从事海监船工作的专职人员、船员。

  附件2(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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